"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可否成为治暴利器?

21.09.2015  16:37

  东方网记者程琦9月21日报道:单亲母亲家暴13岁女儿、丈夫行凶将妻子左手活活砍下、湖北少女被父母囚禁5年……近年来,一系列家暴新闻频繁曝光表明,家暴呈高发态势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与之相对,我国在反家暴领域的立法却仍是空白。

  在经过长达20年的酝酿准备,社会各界的长期呼吁后。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终于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意味着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即将出台。

   每年40万解体家庭 25%缘于家庭暴力

  据全国妇联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近25%。其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已婚女性为5.5%,农村和城镇分别为7.8%和3.1%,而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

  而来自上海市妇联的数据称,上海妇联法律接待窗口家庭暴力投诉每年约500-600件,占婚姻家庭投诉的四分之一,还不包括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统计。其中,2011年8月至2013年底,上海全市家庭暴力报案数为14586件。

  上海市人大代表、市妇联主席徐枫表示,家庭暴力严重影响家庭关系和社会稳定,已经成为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家暴致死、致残等刑事案件和杀人、以暴制暴等恶性案件并不鲜见。

  “尽管上海作为大都市,文明程度较高,但家暴事件屡屡发生,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就发生了外来夫妻因家庭琐事,丈夫行凶将妻子左右活活砍下的恶性事件。因此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反家暴法非常必要。

   “家丑不可外扬”反家暴行为存三大难点

  虽然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反家暴法,但从1995年我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首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以来,婚姻法、妇女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反家暴的内容,然而,长期以来,受多因素影响,反家暴在实际处置中仍存在诸多难点。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居委会主任朱国萍认为,受“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家庭暴力有着隐蔽性和反复性等特点,家暴受害者往往选择隐忍而非报案,尤其是针对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家暴,受害人由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往往“有苦难言”。而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还显示,家暴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选择报警。

  上海市人人大代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则表示,家暴行为难被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社会支持体系不足是目前我国反家暴的三大难点。

  潘书鸿认为,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观念影响,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同事不敢或不想报案,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暴犯罪事实;而在实际处置中,一些家暴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一些司法人员将家暴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机构在帮助受害方时职责不清,织调解或批评教育的工作方法也缺乏震慑力。

  潘书鸿说,从法律从业人员角度来看,即将出台的反家暴法将调整家庭成员之间人权平等的关系,促使家庭成员和睦平等相处。

  首部反家暴法设告诫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今年,8月24日至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这也意味着酝酿了20年的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即将出台,从此反家暴不再是"家事"。

  而从目前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中来看,“草案”中涉及到的“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学校、医院等相关单位的强制报告制度三项内容,引发了法律界和妇女界的热议。

  据草案规定,对家暴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在法院审理中可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

  同时,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对不执行保护令的,法院可以做出罚款、拘留的处罚。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认为,保护令制度就是物理上的隔离。

  在实践过程中,当一方提出离婚后,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第一次不判离婚,而按照法律规定要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但此时双方还是家庭成员,如一方存有家暴迹象,保护令就在这一块起到相关作用。

  据悉,草案还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家暴或疑似家暴情况的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潘书鸿说,此项条令则说明,在面对家暴行为时,社会不同阶层可共同参与,不仅仅局限于派出所。在现实生活中,在公共场合大打出手的现象屡见不鲜,是不是赋予教育机构、民间的管理机构如社区等相应启动维权的机制,加大对被害者的保护力度,形成人人可以去干预去保护被害者的模式,这也是反家暴法中的一大亮点。

  反家暴法可否成为治暴利器专家各执一词

  尽管社会公众对即将出台的中国反家暴法充满期待。但其是否能够成为治暴利器,落实到实处,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代表、专家却各执一词。

  上海市妇联主席徐枫认为,这样一部法律能够出台,至少对有家暴倾向的行凶者起到威慑作用,可以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起到效果。与此同时,要抓住家暴事件当做反面教材进行宣传,让大家警醒。

  但徐枫也认为,目前的草案还有仍需完善之处。例如,草案对家暴的界定中,仅明确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为,没有将“精神暴力、性暴力及经济控制”提出纳入。而由于大部分家暴属轻微伤害,按照草案,公安机关对加害人通常是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如果施暴者不悔改再进行伤害也无实质性惩罚措施。如能规定对再次施暴者实施更严厉处罚,将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扩大家暴事件中受害者的保护范围,将前配偶关系、同居关系等密切关系纳入。

  而长期从事基层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则持反对意见,她认为,法律制定后,操作会很难。特别是受到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一旦将家庭关系诉诸于法律,那么家庭关系必然会解体。“该法的使用率不会太高”朱国萍说。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潘书鸿则认为,其实除了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外,社会各方仍需明确责任,加强协作,联手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织就一张抵御暴力的安全网。司法机关、妇联、居委会、各单位、学校、社会组织及媒体等都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社会不同阶层共同参与、形成人人可以去干预去保护被害者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