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5.07.2014  17:35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4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主要针对当前大气环境的突出问题(如PM2.5问题),在强化污染物源头控制、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扬尘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重要保障作用。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条例》将重点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优化能源结构,实现污染物源头减量
能源消耗过大、能源结构不合理是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下一步我们将主要采取措施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一)实行电力绿色调度、增加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等措施。(二)加快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继续完善天然气输配系统,基本实现全市管道燃气天然气化。因地制宜地深化分布式供能系统、燃气空调、燃气锅炉、蓄热式电锅炉和工业集中供热等推广应用。对全市2500余台燃煤锅炉和300余台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调整关停,逐步取消分散燃煤。(三)提升燃煤、燃气设施污染治理水平。通过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锅炉、窑炉地方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发电机组、锅炉、窑炉等保留燃煤设施的达标治理。推进全市燃煤机组高效除尘改造,加快发电企业以及宝钢股份、高桥石化、上海石化燃煤机组脱硝工程实施。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产业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下一步将采取如下措施:(一)严格产业准入。按照本市城市发展定位和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名录,严格控制钢铁、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项目。(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以大气污染减排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范围更广的劣势企业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并滚动提升。(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布局,使之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布局。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工业污染仍是本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下一步我们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快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针对不同工业企业,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示范和并开展总量控制试点。对宝钢集团、上海石化、高桥石化、华谊集团、上海化工区、长兴造船基地、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等重点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进行治理。(二)严格执行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三)加快推进金山卫化工石化集中区域废气综合整治;高桥石化完成炼油厂催化烟气脱硫工程等项目;宝钢集团全面实施现有除尘器提标改造,推进氮氧化物提标改造。
四、加大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力度
据研究表明,机动车船等移动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对PM2.5的贡献占比约25%。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完成剩余12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同时,实施全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扩大高污染车辆限行范围。2014年7月起禁止黄标车辆在外环线及以内区域行驶。(二)提前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2013年底前,轻型汽油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的重型柴油车实施国Ⅴ排放标准,同时全市供应国Ⅴ汽、柴油。2015年,实施柴油车和重型汽油车新车国Ⅴ标准,同步配套供应相应标准的油品。(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理。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高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淘汰更新的工作方案。(四)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会同市交通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明确机动车保有量控制方案,继续完善新增机动车额度总量调控措施。(五)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鼓励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环卫、出租车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六)加快绿色港口建设。推进港区船舶统一使用低硫油,推动船舶使用“岸电”。
五、加强扬尘污染防治
加强扬尘污染控制,主要措施有:(一)加快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会同市建管委等部门,结合工地文明施工,将扬尘控制纳入建筑工地开工审批条件并严格把关。推进中心城区、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迪斯尼区域、临港新城等集中开发地区的建筑工地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继续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污染控制。(二)强化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整治。推进码头、堆场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和场地整治。开展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布局调整和环境整治工作,到2017年,保留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降尘设备安装率达到100%。(三)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会同市交通委等部门规范渣土等散装物料运输,加强密闭化、防遗撒管理和执法监管。
六、加大其他领域的污染防治
(一)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二)加强干洗行业治理。开展无溶剂回收装置的开启式干洗设备改造、淘汰工作。(三)禁止秸秆焚烧,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健全长效机制,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和督查巡查等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加强秸秆焚烧监控,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各项规定。
七、推进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治
本市目前已经建立了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治工作机制,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下一步重点推进以下领域的区域合作:
(一)结合长三角区域各省市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制定各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淘汰名录。
(二)在长三角区域,提前实施油品升级,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研究出台长三角区域统一的老旧车辆监管标准及其更新淘汰政策。
(三)建立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可根据需要商请相关省、市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在防治机动车污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领域,探索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开展区域大气污染联动执法。
(五)将大气污染源信息、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气象信息、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企业环境征信信息、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污染事故信息等纳入长三角区域各省市信息共享范围。
(六)长三角区域各省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包括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
    八、加大执法力度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作了重大突破,规定了强有力的措施,如行为罚、双罚制、采取停电措施、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这些制度为加大大气领域的执法提供了很好的法制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利用好这些制度,围绕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加大对锅炉窑炉冒黑烟、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扬尘、秸秆露天焚烧等方面的执法。会同司法部门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的追究力度。同时,加强部门联惩联治,将环境违法行为与“企业信贷”、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和企业评奖评优等政策措施相挂钩,对环境违法的企业,在企业商业贷款、企业上市、企业评奖评优中将受到严格限制,有些领域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九、加大《条例》的宣传和培训
下一步,我们将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加大环境宣传力度。安排各种形式的宣传和培训,包括对社会的宣传,对系统内的培训及对监管对象的宣传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