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兔寄养期间死亡 女子向宠物店索赔20万元

15.09.2015  08:54

  宠物对于饲养它的主人来说,除了一般的价值外还会夹杂许多拟人化的特殊感情。日前,在徐汇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中,刘小姐就因为自己的爱兔寄养期间死亡而将对方告上法庭,向宠物商店索要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宠物商店赔偿450元。

  2013年7月份,刘小姐的好友赠送了一只可爱的黄色宠物兔给她。刘小姐对兔子疼爱有加,饲养期间兔子多次生病,刘小姐都不惜重金对其进行治疗。今年3月6日,刘小姐因为急事返乡。临行前她将兔子送到一家宠物商店寄养,双方约定了10元一天的费用。刘小姐先行支付了50元,暂定3天后接回。然而,3月10日下午,等刘小姐回到上海准备接回兔兔时,才发现爱兔已经死亡。店主称,刘小姐的兔子系拉肚子死亡。

  刘小姐将兔子送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细菌分离鉴定,检测结果为感染沙门氏菌。她认为,吴女士作为一家养兔、售兔店的经营者,其应知悉兔子的生活习性及生理特征,宠物兔在被告处寄养期间,由被告为其提供饮水和食物,被告不仅没有尽到寄养责任,在出现拉肚子的症状时没有及时通知自己也未进行任何的救治。她一气之下将吴女士告到法庭,要求返还寄养费50元,支付因此产生的各类分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审理后,结合本案双方的过错程度,刘小姐保管费的支付情况、案涉宠物兔的财产价值等,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含保管费在内的财产损失共计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