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实施细则发布 证券公司不得代申购新股

06.01.2016  09:44

  沪深交易所1月5日分别发布《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同时配发了详细的解读。

  网上发行方面,本次修改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取消了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二是明确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纳认购资金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其最近一次放弃认购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三是要求投资者自主表达申购意向,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四是明确了由于投资者资金不足放弃认购的中签新股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本次修改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计算规则及证券账户使用的相关规定未发生变化。

  网下发行业务方面,深交所介绍,本次业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业务流程调整,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上交所方面介绍,一是取消了网下投资者应于申购日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网下投资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缴纳认购资金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二是明确了新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为同一日,网下发行申购时间为T日9:30至15:00;三是明确了对于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发行人拟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向网上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不再安排网下发行。

  对于网下投资者参加初步询价的持有市值要求,上交所介绍,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