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30.09.2016  17:34

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流动源是本市大气污染污染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本市实施了一系列机动车船污染防治措施,取得了一定的环境成效。随着机动车船管控力度不断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贡献逐渐凸显。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监管,本市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31/981-2016)。根据标准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购置的以及在外环线(含)以内使用的在用非道路机械开始执行II类排放限值。按照《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使用非道路机械排放超标或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最高将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我国实施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时间相对较晚,目前在用非道路机械的排放控制水平总体较为落后。根据调查结果,未达到国一标准的8年以上老旧机械占到将近50%左右,其余均处于国一或国二水平,远远落后于车用发动机的排放控制水平。通过实施本标准,将使本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得到有效监管,特别是对外环线(含)以内区域使用的机械,其排放限值要求为全国最严。

为配套标准实施工作,本市将同步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尾气排放监测和执法检查,严格各领域机械的环保准入要求,推进非道路机械的达标治理工作。下一阶段,本市还将继续严化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要求,进一步提升普通柴油质量,持续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