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13个试点先行 为公益诉讼积累“实战经验”

26.10.2015  19:12
   

  不久前,一起发生在江苏省的环境保护诉讼案让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寄予了更多期望——经该省泰州市检察院支持起诉,泰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的泰兴“12·19”重大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涉案的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一审判决后,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重大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频发,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今年以来,最高检在充分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该方案于5月5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7月2日,最高检正式印发了《试点方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关系国计民生,社会普遍关注。今年7月初,最高检举办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对此进行了专题研讨。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两次下发相关通知,对试点工作进行严密部署。同时,该厅还起草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管辖、线索移送、调查取证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有力推动了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根据《试点方案》,北京、内蒙古、江苏、贵州、福建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单位。试点以来,相关检察院多次就此进行专门部署,并加强与法院、行政机关、环保组织沟通协调,共同助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湖北、吉林等试点单位与省级法院就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等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形成初步共识。山东省检察院与省环保厅会签了相关文件,建立了协作机制。江苏省检察院加大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组织的联系,研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最高检将案件线索摸排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强调各试点院要从影响本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方面摸排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尤其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吉林省检察院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规定将发现和移送行政违法行为,特别是把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列入各部门主任检察官权责清单及绩效考评项目,为促进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了解,为节约司法资源,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试点方案》设置了诉前程序,规定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依法履职保护生态环境案件已有8起,均涉及生态资源保护领域。目前相关行政机关已经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的有6件。今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在办理青岛悦龙达贸易有限公司盐酸泄漏污染环境案件中发现,虽然犯罪嫌疑人已被捕,但盐酸储存罐仍存放在案发现场并有泄漏现象。对此,李沧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安监局提出检察建议。该局收到建议后第一时间将涉案盐酸妥善处置,并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人表示,目前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有序进行。下一步,最高检将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推进及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最高检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评估试点工作实效,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确保试点工作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及要求

  根据《试点方案》,公益诉讼案件来源限定在检察机关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职责中发现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在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限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尤其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在试点阶段,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层报最高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