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撞人案"重新鉴定 专家解读结果有何不同

11.05.2016  10:26

宝马车撞上公交

  "深读”了解到,5月10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此前,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果曾一度引发争议。

  6天前,同样引发争议的还有川师大杀人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

  那么,重新鉴定将会有怎样的结果?南京案和川师大案的鉴定如何消除网民不断刷屏的质疑与吐槽?

   南京宝马撞人案 事隔近一年重新鉴定

  2016年5月10日上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文称,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决定,对南京“宝马车撞人”案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微博称,被害人近亲属对案发后侦查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申请对王季进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予以重新鉴定。

  秦淮区法院受理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申请。合议庭专门开庭前会议,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王季进的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听取了各方对管辖、回避、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意见。

  合议庭认真进行了评议,决定并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被告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

  “深读”了解到,2015年6月20日,在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陕西牌照的宝马车闯红灯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成两截,马自达轿车上一男一女当场死亡。

  三个月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了宝马车司机王季进的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结果,称其“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引起广大网友争议。

   川师大杀人案鉴定结果引发争议

  6天前,同样引发争议的还有川师大杀人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

  5月4日上午,成都龙泉驿公安分局民警向四川师范大学杀室友事件被害人家属,告知了嫌疑人精神鉴定结果。根据警方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嫌疑人滕刚(化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患有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今年3月27日23时,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芦海清在该校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被杀害,嫌疑人滕刚被警方刑事拘留。

  随着网民的质疑与吐槽在各类社交媒体上不断刷屏,南京宝马撞人案迎来了重新鉴定。这会对川师大杀人案的鉴定带来什么影响吗?公安机关和法院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有何不同?“深读”为此采访了北师大刑科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教授。

   1公安机关和法院委托精神病鉴定有何不同?

  彭新林对“深读”称,刑事诉讼包括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阶段。公安机关主要是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是在案件到了审判阶段进行的,这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行重新鉴定。

  目前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是由司法机关掌握的,当事人只有申请权。当事人申请后,公安、检察、法院不一定会同意。

   2重新鉴定结论会和第一次相同吗?

  彭新林对“深读”称,司法实践中,被允许重新鉴定的案件不少,但从他了解的案例来看,这些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重新鉴定的结论和第一次鉴定结论相同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在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的张军主编的《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张军指出:“经历过几十件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讨论,有一半以上的案件作过两次以上的鉴定……没有一例是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的。

  彭新林说,还有少数案件经历了三次鉴定,第一次承认嫌犯有刑事责任能力,第二次否定,第三次则折中,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判的时候往往采纳折中方案。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有时可能被公检法直接驳回。一些实证调研材料也表明,对于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职权机关觉得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精神异常,即使辩方提出了鉴定申请,甚至提供了一定的线索,鉴定也很难启动。

  职权机关对鉴定、重新鉴定有很大的选择性,但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往往会选择重新鉴定。

   3为什么鉴定结论会相差较大?

  彭新林对“深读”称,为什么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后的结论会和第一次鉴定不一样呢?因为精神病鉴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没有客观的生物学指标去评判,

  精神诊断是精神科大夫的专业技能,一般情况下,鉴定人主要依靠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史资料、案发前后的一系列表现、精神检查所见及听取周边人群对被鉴定人行为举止的描述加以判断。

  这些比较初级的方法与鉴定专家从医经验、诊疗水平密切相关,受主观因素影响大,所以结论差异大。

  不同的精神病专家对同一个精神病人的判断,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

   4嫌疑人患有抑郁症一定丧失或者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吗?

  彭新林认为,不一定。因为我们国家对嫌疑人精神病司法鉴定采取的是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双重标准。医学判断由鉴定专家完成,法学判断理应由司法人员完成,但实践中异化为医学专家(鉴定专家)一方来完成。

  目前我们国家的现实,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医学判断和法学判断,均是由司法鉴定人员在同一个程序中完成,也就是第一判断嫌疑人有无精神病,第二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人员所能做的,变成只是接受或者不接受这个鉴定结论。

  我们学界一直呼吁,患有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的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大小,要由司法人员来判断,因为这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精神状态,还需要考虑其犯罪目的、动机,犯罪前后言行,需要法学知识,心理学知识、社会知识,是一个综合判断。

  刑事诉讼法2012年大修后将“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这意味着成为定案的根据还需查证属实,需要法庭举证质证,并不必然代表法院会采纳。刑诉法做如此修改,就是避免法官对鉴定意见盲目采信。

  彭新林认为,抑郁症符合医学要件,但不一定符合法学要件,如果是患病早期,完全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

  川师大精神病鉴定中,确实有一些值得质疑的地方。从媒体对嫌犯杀人前后的描写,嫌犯作案后的行为等来看,其作案时是否处于发病状态确实让人质疑。

  而且本案中,嫌犯也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比如犯罪手法恶劣,没有对被害人亲属民事赔偿等。

  法院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能否排除死刑的考虑很难说。

  被害人亲属可以在公诉阶段、审判阶段申请重新鉴定。

  其实,在本案中,大家对滕某患有抑郁症争论少,但对其是否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争议比较大。鉴于本案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应当重新鉴定。

   我们为什么关注精神病鉴定?

  川师大命案中的嫌犯精神病学鉴定之争,大可等待重新鉴定的启动。公众的恐慌在于,不管是王某还是滕某,这些被鉴定为“精神病”的人,在发案之前就潜伏在我们身边。

  而我们对这些“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抑郁症”患者等,并没有太多辨识方法——因为他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大多数时候与常人无异。

  以此看来,一个刑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之争,不仅是个司法问题,它还关联着精神病人的社会处境,以及不特定多数人免于恐惧(被精神病人伤害)的自由。

  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精神病学鉴定个案要搞准,还没卷入刑事案件的精神病患者也应及时就医,这不仅是对病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鉴定结果对量刑会产生什么影响?

  刑诉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建伟接受深读采访时表示,《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教授称,从轻是指在同一个量刑幅度内从轻,比如被告人应该被判处3到7年之间有期徒刑,则在这个幅度内从轻。

  减轻指突破一个量刑幅度的下限,在更轻的幅度内量刑。具体是从轻还是减轻,由法院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