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院细化检察官直接办案规定

06.04.2016  18:15
   

日前,宝山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通过《检察官直接办案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检察官办案管理。

规定明确应直接办案的检察官范围。除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外,将过渡期内经检察长授权行使检察权的原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也纳入应直接办案的检察官范围。规定还明确检察官退出机制。经考核为不称职、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以及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经过半年考察期仍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退出检察官岗位。

同时,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和要求,设定不同办案数量标准。明确刑检、自侦、监督部门的检察官一年直接办理案件的数量不低于全市条线检察官办案业务量的平均数;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研究室、案管科等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一年直接办理案件数量也作出了规定。

此外,要求相关部门为检察官直接办案提供保障。明确政治部应做好检察官的岗位配置、任职交流和办案组人员的优化配置等工作;案管科应做好案件的分流配送、远程视屏讯问和办案工作区调配等工作;办案部门应为检察官办案配置适当的检察辅助人员等。

      据悉,此次宝山区院检察官直接办案规定的细化,将有助于进一步推进该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进一步优化检察权运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