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犯罪官员病不致命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14.10.2014  09:35

  原标题:塞塞钱走走关系,监外服刑也不行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邵婉云

  不该减刑被减刑情况不少

  去年2月,某监狱向郑州中院提出因服刑人员王建生有立功行为,建议对其减刑9个月。王建生原为禹州市公安局局长,2009年因收受贿赂48.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按照相关规定,此减刑申请需向省高院报备。

  省高院接到申请,随即展开审查。他们发现在王建生服刑3年多时间里,先后五次被保外就医,他只在狱中待了22个月,最终省高院做出不予减刑的决定。而在全国各地不该减刑而被减刑的情况确实不少。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判刑以后减刑相对快一些。他们获得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要高一些,实际服刑期限要短一些。省高院减刑假释庭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昨天上午,省高院正式向社会公布新出台的对监外执行的10条限制性规定。

  监外执行有了硬性约束

  新出台的规定共有10条,省高院减刑假释庭长张云龙认为,新规除保障罪犯本人的权益外,专门对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3类罪犯的减刑假释及监外执行进行了限制性约束。明确规定对“三类罪犯”的监外执行,应召开听证会,邀请同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出席。

  罪犯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统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和刑事医学鉴定,并由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罪犯的刑事医学鉴定实行异地鉴定制度,一般应委托罪犯出生地、居住地、任职地、犯罪地以外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对原为省部级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委托外省符合条件的医院,对原为市厅级和县处级的,应当委托外地市符合条件的医院。对患严重疾病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实行保证人或者保证金制度。下级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逐案报请上级法院内审;对原为县处级、市厅级职务犯罪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全国范围内,上述规定均为首次提出。

  本报讯一些减刑假释审核不严,甚至是弄虚作假,把严肃的司法处理变成了权钱交易。为防有人利用监外执行制度,逃避刑罚惩罚,10月13日,省高院出台10项措施,对上述人“监外执行”进行约束,这也是国内法院首次对监外执行出台类似的具体规定。

  操作更透明,防止暗箱操作

  省高院减刑假释庭资深法官贾轶凡说,暂行监外执行制度主要为激励罪犯悔过自新,适用对象为患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但这种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政策,却被一些监管者视为权钱交易的筹码,被某些人滥用,部分人拉拢腐蚀医务人员,通过制作假鉴定或故意扩大病情,骗取监外执行,逃避刑罚。此外,暗箱操作,违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减刑假释审核不严,主要是由于审理不公开,不透明,没有规则可依。张云龙认为,省高院这次出台的10条新规,会起到查漏补缺,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的积极作用。

  线索提供志平轶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