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面前要学会说“我不干”

27.11.2014  13:08

  某年某月某一天的某一时,一位在某生产岗位上的女员工拒绝班长要求她继续在她使用的加工机器上工作,因为她听到了机器发出了不和谐的信号,所以她提请班长重视并拒绝工作。班长很生气,有啥大惊小怪的事,你竟然甩袖子?换人干,这位班长一定想着谁怕谁,你不干有人干,过后算账。

  然而也就在过后的10分钟,惨剧发生,顶上来做工的员工被故障机器切掉了整只手。“哎呦——”不要误会,不自禁发出这感叹的不是当时周边的员工们,而是申工社社长记录的,来自25日下午由劳动报主办的、以“体面劳动:生产与生命——现代企业安全价值观及制度构建”为主题的世界500强企业劳动论坛上的声音。

  这是论坛嘉宾,国家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审专家、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俞秀宝做主题演讲时的一个开场白故事。她在演讲中列举了很多她亲眼亲耳见闻的事故,引起论坛小小骚动。她继而呼吁,员工们不要缺失安全知识,更不要缺失安全态度,要学会说“”。

  明知“”,为何不说“

  安全三角形理论告诉我们,在一次事故的背后,有29次不安全事件,其背后还有300次不安全行为。而在事故调查中,人们往往着重于调查当时发生事故的原因,遗漏了300次不安全行为的查处。

  很多不安全行为是人为的指使:上述此类事件,申工社社长在市总工会主管安全生产的经济工作部也时常听闻:有的农民工习惯田间地头躺下就睡,到了工地也如此,在砌到一半的墙头上睡,结果一个侧身就直坠地面;一位刚刚来工地上班的农民工兄弟,什么都还不知道,第二天就被工头派去顶楼干活,结果从一个遮盖的洞口踏过去而跌落致死;一个老板没有告知安全,就让从没有经验的赵某某用搅肉机去搅碎辣椒,该人凭着生活的经验用手去压机器里的辣椒,导致手指被切掉一截……举不胜举的血的教训。

  其实很多时候,员工是知道这事我不能做,我不会做,不该我去做,但是为何最后“”字总是说不出口呢?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作为劳方的员工,经常处于弱势,为了保住一个饭碗,哪敢和老板、领导叫板。生命的尊严在饭碗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

  勇敢点,说“”,领导大不过“

  法在这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会,当职工还不敢说“”时,你一定要说

  员工不敢说时,工会,这时候就应该替职工大声说“”。论坛上,市总工会洪浩主席就这么说工会的:“存在隐患不去发现是失职,发现隐患不报告是渎职”。

  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群众组织,在保护职工生命安全方面责无旁贷,特别是新安全生产法在工会依法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益、依法参加事故调查、依法参与制定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参与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详细规定。工会要积极形式法律赋予的权利,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职业健康权利放在维权的首要位置。

  来源:出品人/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