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要追责企业负责人

26.08.2014  13:39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徐庆松、崔清新)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草案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说,这样的规定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提高了法律层级和效力,增强了震慑作用。

  草案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邬燕云指出,这样的规定将国务院文件中的相关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对相关主要负责人实行终身禁入的处罚,意在加大惩处力度。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铁民介绍,原来在进行责任追究和责任处罚时,主要处罚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这次修改,企业主要负责人也将被追责,法律责任更清晰,有利于相关责任人知晓自己的义务,增强法律的执行力。(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