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2.11.2014  16:55

各市级债务单位主管部门,各市级债务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清理甄别工作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是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

  二、其他有关事项

  本次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明确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本市清理甄别工作由市与区县两级政府同步开展,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一)市本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于12月10日前完成。其中,债务清理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由市级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即市级债务单位举债项目的审批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把关。债务单位与债权人逐笔核对债务数据并盖章确认后,于11月20日前将存量债务清理情况和在建工程统计情况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后,将审核汇总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债务甄别工作,于12月10日前完成,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进行逐笔甄别。

  (二)区县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于12月15日前完成。各区县可参照市级工作流程,确定本级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的工作安排和具体步骤,于12月15日前,各区县财政局将经区县政府确认盖章后的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和各项统计情况上报市财政局。

  (三)全市清理甄别汇总上报工作,于2015年1月5日前完成。市财政局汇总全市存量债务清理甄别结果和各项统计情况,报送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1月5日前,市财政局将全市清理甄别结果、统计情况和审计意见上报财政部。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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