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原讲席教授孔祥俊做客思源创新与竞争法律沙龙第一期[图]

31.12.2016  22:45

12月23日,思源创新与竞争法律沙龙第一期在凯原法学院202会议室举办。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孔祥俊做主题为“乔丹商标授权确权系列行政案件法理评析”讲座。讲座由凯原法学院王杰主持,彭诚信教授、刘永沛、刘维评议。来自全国120多位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及沪上高校学子参加。 

为活跃上海交大知识产权学科的影响力、拓宽知识产权专业研究生的视野,上海交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自今年10月成立以来,已经在策划三个层面的活动:思源创新与竞争法律大讲坛、思源创新与竞争法律沙龙、知兮书院读书会。目前已经开展了三次知兮书院读书会活动,此次是思源创新与竞争法律沙龙的第一期活动。 

孔祥俊先以最高法院65年来影响中国的51个大案开篇,由此引入乔丹商标行政授权确权系列案件(以下简称“乔丹案”)。在对乔丹案案情及发展进行了简要梳理之后,他提炼出了本案涉及的理论问题,即在先权利、姓名权与商业化法益的体系地位和法律保护问题。他认为,乔丹案终审判决以姓名权为保护基础,但实质论证的立足点是商品化法益。姓名权乃人格权,不具有财产价值,用商业标识的属性来论证人格权的侵权,可能值得进一步研究。恰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3项中的“姓名”为商业标识意义上的人格特征提供了保护渠道。这种论证思路上的差异会导致超出五年争议期的商标后续处理问题;另外还会导致知名姓名和不知名姓名的区别对待,能够解释这种区别对待的理论基础就是商业标识的思路,而不是姓名权的思路。他介绍了德国和美国对人格特征商品化利益的保护路径和保护条件,分析了本名之外的非正式名称的特别保护问题、五年商标争议期的性质问题、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彭诚信认为,孔祥俊区分姓名权和商品化权益的思路非常具有意义。在民法中,姓名权的保护是对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保护,不考虑财产利益,涉及商品化利益的时候,不属于人格权,而属于财产利益或者财产权。在商标法领域,商品化利益与人格权不能完全分开,但是通过特别保护的方法更能够理顺思路。他还特别回应了孔祥俊提出的诚信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诚信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不是法律规则,法官不能以诚信原则单独作为裁判的依据。 

刘永沛认为,孔祥俊从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法治建构者,转型为学养深厚的学者,以深刻的批判精神,解析曾经和现在的案例,非常独特。至于乔丹案,除了其他的方面外,在法律技术上也是很值得肯定的。比如审慎地采信消费者市场调查报告,以认定乔丹这一姓名的知名度。这为科学证据进入法庭,打开了通道,而不是像一审二审一样,一味地加以否定。这对证据的多元化来源,以及加强论证,都很有帮助。最高法院在司法技术上的变化,会影响到下级法院。 

刘维的评议提到了三点感受:其一,孔祥俊的作品多具有宏观性、理论性和融贯性的特点,此次沙龙非常清晰地感受到了孔祥俊对法律技术的解读和法学方法的运用,比如对乔丹案判决的请求权基础选择、立法原意的解读以及法律体系的考量、比较法的发展等等,都进行了非常全面的剖析,非常经典;其二,乔丹案终审判决还涉及到商标被动使用和主动使用的问题。商标被动使用的争论源自前几年最高法院审理的索爱案。尽管本案乔丹存在主动授权使用的情形,但终审判决有一段话阐述了姓名权的保护不需要以主动使用为前提,这是非常有意思的,大家可以进一步比较索爱案裁定和乔丹案判决在这个问题上的差异;其三,乔丹案还涉及到所谓市场格局论的评价问题,有学者认为市场格局论应当走出误区了。刘维认为,所谓“市场格局论”应该是指11年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的意见第一条,但未必准确概括出了这一条的本意和内涵,结合司法政策对该条的解读,这一条实际上是指商标善意共存,我国商标善意共存案件大多涉及历史因素,又称为“历史、现状和公平”的裁判模式,恶意注册的商标从来不是市场格局论的对象。 

最后,孔祥俊就在场听众所提之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