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孩子嬉闹引发家长争斗 法院:各有过错责

06.01.2016  09:43

  水果摊老板的女儿和另一小男孩玩耍,因女孩宠物兔被放走,两小孩争斗起来,男孩被打哭。其奶奶前来理论,与女孩母亲发生争吵,直至两家人争斗起来。女孩母亲被打伤要求赔偿,对方认为原告也有错。日前,青浦区法院审理后,判定双方责任三七分。

  小彭是70后,与妻子从安徽老家来上海谋生活。在菜场租了个摊位卖水果,虽然不算大买卖,但也能过活。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菜场已没有什么客人,他们的摊位也较清闲。女儿跟着妻子在摊铺上,市场保安的孙子也过来玩耍。突然,小男孩哭了起来,他说女孩打了她一巴掌,女孩说对方放走了她的小兔子。男孩的奶奶李大妈听闻此事,到水果摊来了解情况,岂料与小女孩的母亲你一言我一句,矛盾开始升级,竟动起手来。菜场有的人说女孩妈妈用摊上的西瓜砸了对方,就这样厮打起来。小彭也赶了过来,而李大妈见对方人多便打电话给儿子,说自己与孙子被欺负了。小李正与哥们在钓鱼,收起鱼竿便赶来了,两方相互撕扯、扭打。

  女孩的母亲被打倒在地,菜场其他商铺的人见势头不妙赶紧过去劝架,并报警,直到民警赶到才平息这场纠纷。女孩母亲被打伤,在医院治疗了几日。李大妈和她儿子也因冲动的行为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可小彭觉得对方蛮横,持械伤人,妻子为此受了苦,还花出去不少钱,故而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和李奶奶赔偿。

  被告认为这个事故不是自己挑起的,是原告女儿打伤了自家的小孩引起的,之后也是原告先动手自己才还击的,自己也被对方打了,因此对方也有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家长,为小孩之间的矛盾发生口角,双方均未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来妥善处理纠纷,反而发生肢体冲突,促使矛盾进一步升级,双方均负有过错。在整个过程中,因无法分清两被告各自行为对原告造成伤势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且两被告与原告发生肢体接触过程中均对原告存在伤害的故意,故法院认定两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和案外人的陈述及其他证据,不能排除原告先用西瓜砸对方从而激化矛盾的可能,而在相互的拉扯和扭打过程中,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情判定原告自担30%的责任,而被告承担70%。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