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无婚姻登记证明"将可在社区事务中心办理

24.08.2015  09:39

  单身人士看过来!为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市民政局决定,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事项。本月起长宁、静安、闵行、嘉定、奉贤率先试点;2016年逐步推广到全市,2017年起实现全覆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见下文。

   1 试点区县和进度

  2015年8月起,在长宁区、静安区、闵行区、嘉定区、奉贤区率先试点;

  在试点完成、总结完善的基础上,2016年逐步推广到全市,2017年起实现全覆盖。

  自2015年8月起,各试点区确定1个街道先行受理,分别为长宁区周家桥街道、静安区曹家渡街道、闵行区古美街道、嘉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奉贤区金汇镇;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各试点区再增加2-3个街镇,开展受理;至9月底,试点区实现受理中心全覆盖。2016年非试点区县逐步开展受理。

   2 主要任务

  为能够提供有效身份证的本市户籍且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

  以下特殊情况仍按原渠道,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咨询办理:

  1.当事人持临时身份证的;

  2.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的;

  3.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

  4.当事人死亡的;

  5.婚姻记录认定存在特定疑难状况的。

   3 办理时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户口簿原件、有效身份证原件;

  2.离婚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效的离婚证件(离婚证、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对持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须出具该判决书生效的证明书);

  3.丧偶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

  4.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5.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还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提供残疾证的,残疾证上监护人与经办人姓名必须一致)、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4 其他事项

  印章使用。按照“谁办理、谁盖章”的原则,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分别盖章,二章均为有效。

  出证查阅起止时间。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受理机关出证前一日。2002年1月1日以后,当事人发生离婚、丧偶的,查阅起始时间为当事人离婚、丧偶之日。

  档案保存。出证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均应归档,包括申请人声明书和委托书原件、证件证明复印件、《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等。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设置过渡期。自试点启动至2016年底为过渡期。在此期间,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与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均可办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事项。2017年起,统一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特殊情况仍由区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全市(区)通办。过渡期本事项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实行“全区通办”,2017年起实行“全市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