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引产未经丈夫同意 男方意欲状告医院侵权

21.04.2015  16:16

  结婚生子原本就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妻子怀孕后,擅自到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为妻子做了引产手术。终止妊娠这究竟是妻子一人的事情,还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妻子终止妊娠是否要经过丈夫的同意?近日,李先生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他是否能告医院侵害了他的知情权?相关律师表示,该事与医院无关,医护人员只对患者本身负责,没有义务判断患者前来就医的原因。

   【事件回放】

  据李先生介绍,2013年底,他与女子张某结婚,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生活上的小事而争吵,所以夫妻关系比较紧张。后来妻子怀孕了,她提出要回到娘家居住,李先生也就同意了。

  “没有想到,2014年10月8日,妻子到某医院要求引产。”得知此事后,李先生感到十分气愤,他认为,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医院就为妻子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这是侵害了丈夫的知情权,医院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李先生还指责妻子:“我作为丈夫有要孩子的权利,你凭什么擅自终止妊娠?”而他妻子却说,她也有不要孩子的权利。这让李先生郁闷了,还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我能否状告医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如果以此提出离婚是否对我不利?”李先生很无奈地提出了两个问题。

   【律师分析】

  那么,李先生要求医院赔偿的要求是否合法呢?记者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夏晨律师作一番分析。

  “按照常理,我们似乎应该说一句: ‘李先生的心情我们理解’,可是基于本案,我们连这句礼节性的话都有点难以启齿,因为确实无法理解李先生的个人想法。”夏晨律师分析说,首先要告诉李先生的是,这件事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在这里,必须替医疗机构说几句,“医德”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中立”,即医护人员只对患者本身负责,医院承担责任的范围也仅限于医疗行为本身,与患者接受治疗的原因无关。

  换句话说,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来判断患者前来就医的原因,何况李先生的妻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遇到这样的事情,都想要找医院赔偿,甚至想要得到所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我们实在不知道于法于理何据。

  其次,李先生的妻子说得一点都没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本质上说是“家事”,一般都会双方协商好,或者顺其自然,对于家里面的事,法律只设置了一个最基本的底线。

  夏晨律师表示,希望李先生不要先考虑离婚,而是要想方设法能够改善家庭关系,不要使婚姻关系那么“紧张”,“这样如果有了下一代,才能让孩子在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而不是在一个经常吵吵闹闹的家庭中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