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车主摔伤乘客 被判赔偿153万

19.12.2014  13:02

  据新华社电广东省地方法院日前公布两起“好意同乘”摔伤事件,因车主被判“天价赔偿”引发争议。

  一起为“摩托车好意载客”摔伤事件。佛山市高明区法院15日通报称,2013年7月,摩托车车主阿苗好意搭乘同事阿文上班,不料发生事故,造成同事颅脑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阿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30万元。佛山高明法院经审理,判决阿苗承担153万元赔偿款,含社保基金管理局垫付的约61万元医疗费。

  庭审法官表示,本案是“好意同乘”引起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被告阿苗并未向原告阿文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要求阿苗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且阿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阿苗的责任。

  另一起则为“自行车好意载客”摔伤事件。恩平市法院17日通报称,今年3月,小梅下班后搭乘小李的自行车同去购物,途中自行车倒地两人均摔伤,小梅起诉小李索赔6万多元。恩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李作为骑车人未履行相应注意安全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两起“搭车摔伤”事件的法院判决引发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乘坐人是受益人,并且能预测到风险,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搭乘关系非营利性的,是互助性的关系,其中风险应由双方承担,一方最多只能判50%责任。还有观点认为,法院的判决往往对社会影响巨大,应该慎重。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鲁认为,现行法律中关于“好意同乘”引发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并无明文规定,故高明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阿文存在一定过错是符合法理的。王思鲁认为,“好意同乘”虽然免费,驾驶人没有义务将同乘人运送至目的地,但并不意味他可以使同乘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