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隐婚被企业辞退 申请仲裁获支持

19.07.2016  16:09

  本报讯 (记者白羽)女员工沈女士“隐婚”,被企业认为是欺诈,予以辞退。沈女士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支持了沈女士的诉求。律师指出,对婚姻状况进行限制,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29岁的沈女士2014年3月应聘进入一家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当时已经结婚,但沈女士在填写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以及入职后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均在“婚姻状况”栏中填了“未婚”。今年2月下旬,沈女士发现自己怀孕。由于做孕检要经常请假,一开始都是找借口请事假,但随着肚子慢慢鼓起,无法继续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

  公司认为沈女士填写虚假婚姻状况,构成欺诈,认定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了与沈女士的劳动关系。沈女士对此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支持了沈女士的诉求。

  律师指出,沈女士的“隐婚”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不过,单位行使知情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即只能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学历、工作经历等。劳动者如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作虚假说明,则构成欺诈。

  至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违反该条规定的,构成就业歧视。因此,对沈女士填写虚假婚姻状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欺诈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雇沈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