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骗未婚女发生性关系 沪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判赔3万

17.09.2014  08:46

  东方网9月17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有妇之夫欺骗未婚女子发生性关系,受伤害女子以该男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诉至法院。近日,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在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一段真情一场梦

  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从2013年9月开始,双方频繁约会,感情急剧升温,在微信联系中亲昵互称“老公”、“老婆”。李先生以各种方式热烈地追求陈小姐,致使陈小姐认为李先生处于单身状态。不久,李先生称为了让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共同到了新加坡考察,其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2月3日,陈小姐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便撬门进入其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才知道他俩已在2013年1月结婚,以前李先生已经离过一次婚了。

  2014年3月26日,情感受伤的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陈小姐诉说,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自己的感情,直到被揭穿。现起诉要求判令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治疗妇科病的医疗费1540.60元。

  李先生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有发生性关系。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亲自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法院依法作公断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现原告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