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两套房产“飞走” 女儿反对父亲再找老伴

08.11.2014  11:44

  今天来找我们的是一位年轻女子。她的母亲前年因脑溢血不幸去世,父亲现在找了一个保姆,女儿很不放心,提出父亲可以跟她们居住在一起,并承诺一定会好好照顾父亲,但父亲就是不愿意,不仅要找个保姆,而且要找个伴。

  父亲从小不会家务,与母亲结为夫妻后,母亲揽下了所有的家务,对父亲照顾可以说是无微不至细心体贴。自从母亲离世后,父亲的生活节奏一下被打乱,不会煮饭,不会洗衣,整天郁郁寡欢。虽说女儿想把父亲接到她家居住,但固执的老人就是不愿意。不久经人介绍找了一个保姆,每月工资1500元。父亲退休工资每月只有3000来元,一半支付给保姆,自己过日子就显得紧巴巴,提出让女儿补贴点,而女儿对这位保姆心存芥蒂,总是这也看不惯,那也看不惯,因此也不愿意补贴钱给父亲。加上这位保姆从小随父母去甘肃支内,至今还是单身,更引起女儿的担心,怕父亲与她日久生情,保姆成妻子。

  见女儿反对,父亲便改变了主意,干脆找一个能照料自己的老伴,既能在生活上得到帮助,又不用支付保姆费,于是与一位单身女子相识相恋了。这位女子告诉父亲,自己曾经有过两段婚姻,现在经济条件优裕,家里不仅有不少“黄货”,而且有个哥哥在台湾经商,经济上是不成问题的。父亲平时很看重钱,看这位女子条件尚可,便与她交往密切起来。谁知只相处了两个月,该女子声称,她的第二任丈夫带来的儿子,最近强行把她的房子霸占了,并把她赶出家门,无处居住的她准备住进父亲房中。女儿听此消息极力反对,便找到电视台向我们求助。

  其实,女儿担心的是她家的房产。她和父亲共有两套房子,一套在市中心的二室户。此房是父亲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分配给父亲的。买下产权后,女儿定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父亲无奈到公证处公证,父亲在此房中拥有99%的产权,女儿占1%产权,于是现在的产证写了父亲和女儿的名字。2004年,女儿出资在浦东买了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房产证上写了女儿与母亲的名字。母亲生前对自己的财产没有立下遗嘱。女儿担心父亲找了后妈,会将属于父亲的产权全部留给后妈。

  听了女儿的诉说,我心中一股怒火脱口而出。我告诉女儿:首先,我国婚姻法有规定,公民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父亲现在是单身,他要找个伴合法合理合情,女儿不应该干涉。其次,老人有权利处理自己的财产,如果父亲找的伴能够相互照顾相伴到老,父亲将属于自己的财产留给她也无可非议。第三,子女可以在父亲寻找另一半时出出主意,把把关,但决不能无理干扰。第四,为了保护女儿和父亲的合法权益,在父亲确定再婚后,大家可以坐下来好好协商,约法三章,签订个“君子协议”。最后我劝女儿要理解和关心父亲,平时多照顾父亲,否则会把父亲越推越远。女儿接受了我的意见。

  上海市人大代表柏万青【律师点评】老年人不仅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还有权利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

  首先,《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可见,《婚姻法》在总则中把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并在家庭关系中对老人的婚姻自由权、受赡养权、继承权给予保护。如规定父母或祖辈在一定情况下有要求子女或孙辈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等。

  其次,《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最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作为女儿,完全可以依此条为依据建议父亲与再婚的妻子订立关于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如此,既能让父亲体会再婚的幸福,又可以保护父亲的财产不受他人的侵占。

  柏阿姨的调解完全是站在中立的态度上,从法律和情理出发,确保了两方权益的维护,达到了化解矛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