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投资项目首次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19.01.2017  22:31


  ◎ 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 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需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 负面清单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

 


  经济日报北京1月18日讯 (记者刘瑾)在总结了近10年中央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18日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立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国资委的监管底线,也为中央企业投资行为划定了红线。

 


  两个办法在负面清单上对投资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投资项目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需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监管。

 


  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表示,探索创新监管是修订后的两个办法的特点之一。实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把中央企业不能投什么讲清楚,如在管投向方面,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在管程序方面,将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在管风险方面,将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列入禁止类;在管回报方面,设立了投资项目最低预期收益的要求。

 


  据介绍,两个办法在之前两个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个方面,构建权责对等、运行规范、信息对称、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管管理体系,促进中央企业加强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

 


  “除试行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外,依法监督、全方位监管以及全过程监管是两个办法的显著特点。”国资委规划局局长邓志雄表示。具体来说,一方面,强调全方位监管,注重加强投资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制度、信息系统、负面清单、联动机制四合一的投资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强调全过程监管,按照事前规范、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

 


  为提高境外投资监管的针对性,防范境外投资风险,国资委还延续了制定专门境外投资监管办法的做法,在保持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境内办法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更加强调战略规划引领、坚持聚焦主业,更加强调境外风险防控、保障境外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