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0.12.2015  14:45
29日下午,全国人大法律委、环资委、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联合召开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8月29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座谈会上,来自环保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上海市环保局和中国环科院的相关负责人分别就新法如何实施表态,环保部还将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新法的任务汇总成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指出,要充分认识新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新《大气法》的学习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紧迫性、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严格落实政府、企业和社会防治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发言中指出,新《大气法》抓住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个核心,主线更清晰,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完备,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与更畅通,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普法宣传,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严格落实新法各项规定,依法坚决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说,全国环保系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把讲话精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确保新大气法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