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与保安起冲突被打 携弓弩报复

24.02.2017  17:06

  ■本报记者 陈琼珂

  外卖小哥洪某因与大厦保安发生冲突被殴打,第二天竟携带弓弩上门寻仇,瞄准保安面部射击致其轻伤。一审判决后,洪某不服上诉。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终审宣判,洪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送餐被打外卖小哥寻仇报复

  洪某是一个外卖平台的送餐员,2015年11月3日,他开着电瓶车前往一幢商务楼送餐,本想将电瓶车开进通道,却遭保安任某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后,之后三名保安殴打了洪某。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洪某获300元赔偿。晚饭时,由于脸部受伤,洪某吞咽困难,怒火难平,便谋划第二天实施报复。4日下午,洪某携带一把弓弩,再次来到大厦门卫室附近,在距离任某仅一米多远的位置用弩箭射中任某头面部。经鉴定,任某脸部多处骨折,构成轻伤。案发次日,洪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洪某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洪某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称,洪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量刑过重。

   弓弩直击要害属于故意杀人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洪某有泄愤预谋报复的犯罪动机和起因,其使用国家管制的弓弩,有一定杀伤力,近距离使用更加大了杀伤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合议庭认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关键在于查明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是为剥夺他人生命还是为损害他人健康。本案中,洪某精密策划,使用杀伤力较大的管制武器,近距离直接用弩箭射中任某要害部位头面部,并在实施犯罪后意图躲避法律制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洪某从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上,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据此,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