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市企联、市工商明确:疫情期间复工、薪酬、工时等如何进行集体协商

18.02.2020  15:11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相关提示

各区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集体协商工作,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切实维护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遵循《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立法精神,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要求,围绕当前集体协商工作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重点内容,特制定本工作提示,供企业和企业工会实践运用。

  一、特殊时期做好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协商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也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受疫情影响的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生存发展遇到严峻挑战,这也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当前疫情防控及企业复工时期,我们希望劳资双方本着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有困难共同承担的原则,在集体协商制度框架下,共商共谅、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努力推动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度难关。

  二、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原则

  合法合理原则:在疫情防控期间,双方协商的内容应当坚持合法、合理,既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又符合特殊时期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这是双方顺利开展协商、履行约定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利益兼顾原则:集体协商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劳资双方更应秉承求大同,存小异的理念,既有利于企业的复工复产,又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利益平衡。

  灵活实效原则:鼓励企业与职工就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围绕劳资双方普遍关心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开展应急、应事、一事一议的灵活协商,突出集体协商效能,促进劳资双方齐心协力、共克时艰。

  三、特殊时期的集体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依法不少于3人,企业方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协商代表。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工会聘请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社会律师、上级工会干部、企业组织代表等企业外人员作为外聘代表参与协商,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首席代表。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和社会力量在特殊时期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

  四、特殊时期的集体协商方式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和企业工会要主动将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向职工公开,争取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企业工会要注重收集、整理职工的利益诉求,及时向企业反馈。同时,为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降低病毒传播风险,鼓励企业与企业工会尽量减少接触性协商形式,建议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做好协商前的沟通对接工作,提高双方协商效率。对还未全面复工的企业,企业和企业工会尽量通过电视电话、网络平台等形式开展集体协商。每次协商应做好记录,由双方首席代表和记录员共同签字。

  五、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复工复产的措施;

  (2)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返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3)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4)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工时制度、调整薪酬福利、社保缴纳、工资支付方式、年休假和福利假及其他各类假的使用、劳动安全卫生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措施;

  (5)因受疫情影响企业需要开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处理;

  (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内容。

  六、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协议履行

  考虑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我们建议企业和企业工会可以将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形成协商会议纪要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后,及时通过电子邮件、内部OA、微信群组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代表听取意见建议,尽快修改完善。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并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同时,应做好相应凭证保存或纪录。

  七、特殊时期集体协商的协议期限

  就协商一致内容的适用期限,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期及企业受此影响的波及期,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期限,但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

  八、特殊时期集体合同的变更和中止

  疫情防控期间,如果对企业已生效的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产生一定影响,企业或企业工会可以向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开展集体合同的变更或中止履行的协商。经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一致,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建议。经企业与企业工会双方确认后,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并共同遵照执行。

  九、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根据《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双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的,职工一方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企业一方可以提请企业方面代表进行指导。经指导仍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处理。

  十、特殊时期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针对复工复产后的用工情况需要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的,建议向企业所在地街镇、开发区(园区)等上级工会组织提出;职工也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所在地的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

  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形成协商纪要,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向全体职工公示获得认可后,共同遵照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在本市拥有较多营业网点、跨区域经营的总部经济组织,邀请企业代表组织、上级工会组织等部门共同作为协商纪要的见证人,保障双方协商成果落实到位。

  十一、特殊时期上级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发挥的作用

  一是要做好宣传引导。上级工会要积极向企业与职工宣传在特殊时期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企业的事情依靠职工商量的理念,正面教育引导企业工会和职工主动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在特殊时期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

  二是要加强排摸指导。在疫情防控期间,上级工会要对辖区内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全面排摸掌握,发现企业有调整相关用工管理制度需求的,主动提供协商指导、帮助,可以派员观察协商活动。必要时,直接受聘担任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切实履行好工会组织的责任和使命。

  三是要注重资源整合。上级工会要加强同人社、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企业集体协商工作。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关系指导员、工会法律顾问团、劳动争议调解员等专业队伍的力量,在特殊时期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十二、特殊时期企业代表组织在集体协商中发挥的作用

  一是积极宣传引导。本市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宣传引导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网站、公众号、微信群、小程序推送等线上传播方式,指导并帮助企业在认真做好自我管理疫情防控准备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重要问题,切实推动劳资双方同舟共济,共度难关,有序稳妥的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加强热点研究。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及时了解和反映企业,特别是经营陷入困境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诉求与建议。要深入了解企业复工复产中存在的各类劳动关系问题,及时指导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和地方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并汇总梳理,为企业开展协商提供依据,努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三是加大服务力度。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服务,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要主动跨前一步,对于协商过程中的争议,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17日

      编辑:贡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