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本外币境外融资全面放开 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实施细则 

13.02.2015  15:17

      ■细则适用于整个自贸区,含扩区前和扩区后的范围;适用于注册在试验区内并开立了FT账户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适用于已建立FT账户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等

  ■上调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杠杆率,企业的融资规模从资本的一倍扩大到二倍。新政策推出后,银行可以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等也能从境外融入资金

  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全面放开本、外币境外融资,取消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取而代之用风险转换因子等新的管理方式优化境外融资结构。

  此次《实施细则》的发布,是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重要步骤,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国家金融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张新指出,《实施细则》将为试验区内企业通过FT账户从境外融资提供更多便利,给予更多自主选择权,有效降低其融资及管理成本,在上海率先建立了资本账户可兑换的路径和风险管理方式,“至此,自贸区金改3.0版起步。

  《实施细则》适用于整个自贸试验区,含扩区前和扩区后的范围;适用于注册在试验区内并开立了FT账户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适用于已建立FT账户的上海地区金融机构等。《实施细则》明确了自贸试验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融入资金的规模、用途以及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核心是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自主开展境外融资活动,自主选择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还是外币资金,自主计算境外融资的规模,自主权衡境外融资的结构。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细则》上调了经济主体从境外融资的杠杆率,企业的融资规模从资本的一倍扩大到二倍。银行原来不能从境外融入人民币资金,新政策推出后,可以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等也能从境外融入资金。

  此次金融改革新政策,改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了境外融资的前置审批。在核定的规模内,借债主体自主决策以何种方式开展境外融资,融资多长期限,融什么币种的资金等,将这些本应属于企业自主决定的权利归还给企业。

  而在宏观审慎的境外融资风险管理新模式下,央行根据系统采集的数据以及试验区经济金融运行和跨境跨区资金流动情况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并可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对风险预警指标和宏观调控政策工具进行调整和完善。依托FT账户管理系统对风险进行24小时逐笔实时监测,确保金融安全。

  张新透露,“《实施细则》发布只是自贸区金改3.0版的起步,未来半年是全面推进金改3.0版的关键期。”

  据悉,“一行三会”正配合上海市委、市政府抓紧研究新一轮的金融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