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4月1日起在国内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

01.04.2015  14:20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从2015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据了解,为了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今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增加金额历年最高,且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级层面的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至此,本市社会救助制度在政策体系和救助标准上全面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调整统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今年低保标准增加的金额是历年来最高的依次,并且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这次调整低保标准是本市第19次调整城镇低保标准和第15次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调整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收入豁免标准

  从4月1日起,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从每人每月75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35元。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低保家庭中从业人员的收入,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7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30元,与城市“三无”人员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实现统一。

  调整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从4月1日起,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8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后,专项救助政策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

  同时,对重残无业人员、城市“三无”人员等部分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一并调整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