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坠楼身亡 房东向家属索赔12万元

01.04.2016  08:37

  王女士的父亲从女儿承租的房屋中坠楼身亡,房东张先生认为该事导致其房屋成为凶宅,故将王女士告上法庭,索赔房屋贬值损失12余万元。昨天上午,此案在通州法院台湖法庭开庭审理。

   租客老父坠亡 房东索赔

  张先生的房屋位于通州某小区6号楼12层。去年5月,他将房屋出租给王女士使用,双方约定每月租金3600元,租期一年。此后,王女士71岁的父亲居住在此。去年9月,老人从承租房屋窗台坠楼身亡。

  张先生说,今年春节后,他将该房屋出租信息挂至房屋中介网站对外出租,至今未租出。王女士的父亲坠楼致使该房屋成为“凶宅”。由于房屋求租者均不愿承租该房屋,导致该房屋至今空置。由此,张先生认为,王女士应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反诉 法庭拒绝受理

  昨天上午,张先生的妻子李女士代为出庭,王女士也委托律师应诉。李女士当庭称,房屋原本出租给王女士,但对方转借给其父亲。双方租房合同明确约定,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房屋,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律师首先提出反诉,向原告提出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被告律师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就称被告对父亲照顾不周,导致老人自杀。“这给她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

  但法官没受理反诉请求,称两件事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起诉。

   是否转借 成为辩论焦点

  被告律师称,根据警方出具的证明,老人属于“高坠死亡”,并未定性为自杀。老人也无任何精神类疾病。且人是在屋外死亡,房屋与一般的凶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

  “如要求在屋外去世而承担损失,是给承租人增加了额外义务”。被告律师还当庭提交了开庭前一晚用手机拍摄的视频,显示涉案房屋的电表在转动,门前摆放着鞋子,这表明有人居住。该代理律师还称,租房时未限定房屋的使用方式,王女士将房屋给父亲居住是尽孝并非转借,且她未让老人独居。

  李女士承认房屋于今年3月对外出租,但称不能因此否认房屋的贬值损失。她说,相同户型的房屋租金至少4000元,但该房屋租金才3500元。而被告与父亲租住在同一个小区,该房屋就是特意给其父亲租住的,就是转借,属于违约行为。庭审最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