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女老板想“赖账” 雇锁匠入室偷欠条未得逞

10.05.2016  09:00

涉事人在法庭受审。

  江苏到上海做生意的女老板袁某需资金周转向他人借款,为了“赖账”竟雇锁匠上门试图窃取欠条但未遂。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袁某以任何形式滋扰被害人。

   借款不还,上门试图窃取收条

  现年38岁的江苏女子袁某在上海开设了一家贸易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7月2日,与女儿小学同学的母亲庞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期6个月,并出具了收到庞某现金65.5万元的收条。

  时过三个月,上述这笔巨额借款成了袁某的“心病”。据袁某交代,为了解决债务问题,就起意上门想偷回之前给庞某写下的借款65.5万元的收条。2015年10月21日10时许,袁某至浦东新区凌兆路某小区被害人庞某的住处,乘庞某不在家,通过电话叫来一名开锁匠柯某,谎称自己系该户业主,在骗取柯某信任后,由柯某将室外门打开。

  此时,恰被该房屋的邻居赵某碰见,赵某因看到一个陌生女子即袁某在庞某的屋内,遂询问了一下,袁某谎称已买下该房屋系新业主,赵某便返回自己家中。

  在门锁打开后,锁匠柯某因听到邻居赵某的质疑,遂对袁某的身份产生怀疑,要求袁某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备用钥匙以验证其身份,但袁某不能提供,锁匠柯某收了开锁费用并留存其身份证照片后离开。

  期间,被害人另一邻居杨某亦发现庞某家房屋门打开,并看到一个锁匠模样男子坐在屋内桌子边,边上还有一个陌生女子即袁某,杨某就在楼道内喊叫被害人姓名,因未获应答而离开。

  在锁匠等上述人员离开后,袁某在庞某家的房屋内停留数分钟后,因害怕而未实施盗窃行为,并离开庞某的房屋。

   未得逞仍以盗窃罪被处罚

  2015年11月25日,经受害人庞某报案,并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袁某所提其系犯罪中止的辩解,因在案证据证实,袁某系在其秘密入室行为已经濒临败露,在面对邻居质疑、锁匠留存其身份证照片后产生巨大心理压力情况下不得已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其所作主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的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人袁某虽就其犯罪完成形态作出辩解,但仍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还系犯罪未遂,亦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债务纠纷引发,袁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适用缓刑,但应对其依法适用禁止令。

  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收条具备“财物”属性

  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袁某入户试图窃取借款收条,该收条属于财产性利益,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由于该收条和相关借款合同共同构成相关债权债务存在的凭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要经法定程序确认,有别于存单等一般财产权利凭证,故不以收条所记载金额为盗窃罪的犯罪金额。

  本案属入户盗窃,根据刑法规定,入户盗窃非数额犯,不以犯罪金额为成立要件。被告人袁某虽在庭审中提出其系犯罪中止的辩解,但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袁某系在受到外来压力的情形下不得已放弃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袁某虽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但鉴于其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所带来的安全风险,依法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适用禁止令,禁止其以任何形式滋扰被害人,如其违反相关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