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三次修订后施行

20.05.2016  16:17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区、市)可按不超过上一年度的50%预先安排使用;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区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计划指标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第66号令,发布施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这是《管理办法》自1999年施行,继2004年、2006年之后作出的第三次修订。
  《管理办法》共20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
  《管理办法》明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前,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国家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的50%预先安排使用。
  《管理办法》强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市县建设用地需求,合理确定预留省级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下达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
  根据《管理办法》,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3年内结转使用。此外,《管理办法》明确,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区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计划指标。
  《管理办法》强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有五方面创新,主要是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纳入计划管理,改革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测算方式,完善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下达程序,创新了土地计划差别化的管理方式,并强化了土地计划执行的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