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届中美法律交流研讨会在上海交大召开[图]

21.12.2016  12:41

12月15日,第21届中美法律交流上海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召开。本届研讨会由中国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和美国商务部共同主办,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承办,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协办。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张向晨,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斯宪,美国商务部总法律顾问柯立伟(Kelly R. Welsh)出席开幕式并致谢。来自中美两国的180余位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代表参加了会议。 

研讨会开幕式由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陈福利主持。出席开幕式的领导和嘉宾还有: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官Robert D. Drain、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院教授Charles J. Tabb、美国司法部破产管理署行政管理办公室总法律顾问兼副主任Ramona D. Elliott、国务院法制办国际司司长陈富智、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副主任申卫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党委书记汪后继等。 

张向晨代表中国商务部对中外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他指出,本次会议以破产法为议题,是中美法律交流活动的继续,也是落实G20峰会两国元首关于破产法方面共识的重要举措。他强调,中美法律平等、互惠互利的交流正是中美法律交流研讨会的生命力和活力所在。美国有很多较为成熟的经验值得中方学习借鉴,中方凭借自己的后发优势,也一定可以走上一条快车道。北京的会议就中美破产法律问题做了全面深入的交流,取得了预期的成果。上海作为中国经济之都,希望上海研讨会上大家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探讨,取得更加丰厚的收获。 

甘藏春对本次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他回顾了中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指出市场主体的设立制度、交易规则以及破产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有法律制度的三大支柱。中国如今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破产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但依然存在诸如如何规避破产引发的连带经济风险等问题。他强调,应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努力吸收美国的相关经验,加强两国破产制度方面的沟通,不断深化理解、形成共识。 

柯立伟在对中国主办方以及作为承办方的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表达了由衷的感谢。他回顾了近年来中美两国法律交流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指出中美法律交流活动的目的在于支持和促进两国间司法改革的交流,共同面对法治进程的挑战。在近年的国际经济发展中,破产制度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此次参会的美方专家将对美国破产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将进一步促进两国间在破产法方面开诚布公的交流和思想的对话。 

姜斯宪表达了对各位嘉宾的感谢,并简要介绍了上海交通大学及凯原法学院的发展历史,尤其强调了上海交通大学与美国高等教育与法律文化交流方面的深厚渊源。他表示,更好的法学教育必将促进更顺利的中美交流,期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此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在随后的会议中,来自中美两国的专家主要围绕“中美破产法及其改革”、“企业困境的妥善处理:有序清算或重整”、“破产的司法视角:美国破产法官”、“破产的司法视角;中国破产法官”、“复杂公司重整案件的应对”、“特定行业企业破产中的特殊问题”等议题展开深入探讨和深度交流。  

第一部分第一单元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上海市破产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杨忠孝主持。Charles J. Tabb教授和Ramona D. Elliott女士就“概述:美国破产法现状”发表精彩演讲。Charles J. Tabb教授着眼于美国破产法的演变历史,指出美国经历了一个由各州独立立法到联邦统一立法的演变过程,并重点介绍了1938年《破产法典》增加规制企业破产的第十章、第十一章的背景与具体内容。来自美国司法部破产管理署的Ramona D. Elliott女士,指出该破产管理署的主要职责在于落实破产法的程序正义,保障破产法被忠实地实施。她还结合破产管理署在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债权人委员会与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等方面所具有的具体职权,对上述职责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最后,她强调了破产法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指出在破产法的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保障普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上海市破产法研究会会长韩长印教授和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会长齐明教授作为该单元的评议人,就美方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韩长印结合近年来中美两国破产法的发展,对中方的发展作出了展望,阐述了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成绩与不足,认为应当积极借鉴美国破产法中的有益部分。随后,齐明指出,中美双方应当关注共同的问题,即企业破产程序制度的改革、立法政策的构建以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并通过交流达成共识。这既有助于处理跨境案件,又有利于学界对国际社会中出现的破产问题共同发出声音。  

第一部分第二单元的研讨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俞巍主持。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官Robert D. Drain发表了题为“破产的司法视角:美国破产法官”的演讲。他指出,对于财务困境企业来说,法官在债务人的资产保值增效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破产法官应具备一定的商业决策能力,在个案中应进行综合评估,以便照顾到各方债权人的利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章恒筑对浙江省的破产审判实践作了简要回顾,并重点介绍了201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他指出,要推进破产法的实施,应当注重四个板块,即司法平台、府院联动、破产管理人制度及破产审判中的金融创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符望首先从司法视角对中国破产法进行了介绍,其后结合自身经历介绍了中国法官在破产案件中的职责和体会,最后以“金山光电案”为例分析了跨境破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第二部分第一单元的研讨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夏红主持。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orinne Ball女士、Robert D. Drain法官以及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osef S. Athanas律师就“复杂公司重整案件的应对”发表精彩演讲。Corinne Bal女士从自身在企业工作过的背景出发,分享了其对破产制度的看法。她强调了信息披露制度以及专业人士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并指出在破产案件中,法官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以便能够在破产清算与重整中选择最有利于债务人企业的方式。Robert D. Drain法官则强调了债权人参与债权人委员会及对重整企业进行早期预估清算对于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性。此外,他还特别指出重整企业须对潜在出售机会进行估值并应重视债权人尤其是中小债权人的意见。Josef S. Athanas律师认为美国破产法律制度旨在鼓励人们在复杂公司重整案件中冒风险去尝试。在此过程中,专业人士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还指出,重整计划的可行性与出售公司资产的自由度越大,对各方利益的救济就越有力。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一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池伟宏作为该单元的评议人,对美方嘉宾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任一民律师从四个方面概括了中美两国公司重整制度的异同,并对中美重整实践存在巨大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中国应借鉴和学习美国的DIP模式。池伟宏律师对复杂公司重整案件中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进行了详细阐述。此外,池律师还对中国集团公司破产中的债权人保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第二部分第二单元的研讨由Charles J. Tabb教授主持。Corinne Ball律师、Robert D. Drain法官、Josef S. Athanas律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黄贤华法官、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季诺律师、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明夏律师以及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殷慧芬副教授围绕“特定行业企业破产中的特殊问题”进行深入探讨。Corinne Ball女士以2008年美国的“克莱斯勒案”为例,论证了政府可以在破产重整中扮演重要角色。她认为相较于清算,通过政府提供援助资金支持菲亚特收购克莱斯勒,该案最终取得了一个多赢的结果。Robert D. Drain以GM的一个供货商为例进行了补充论证,有赖于美国政府提供资金援助GM,该供货商的市值由破产时的20亿美元上升到了300亿美元。Josef S. Athanas 法官则重点分享了“美联航破产重整案”。在此案中,由于在立案前便采取了诸多准备举措,破产重整成本得到有效削减。不过,与“克莱斯勒案”不同,美联航案中政府并没有进行援助。黄贤华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公布的十大典型破产案例,分析了中国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重整中的表决方式以及对特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认为应学习美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出售式重整、DIP模式等有益经验。季诺律师认为中国航空业和汽车业的亦有可能面临破产。他建议中国应效仿美国破产法院属于联邦法院的做法,尽快设置跨行政区的破产法院,并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陈明夏律师提出了破产法产业化的观点,认为中国应适当吸收美国先进经验,关注特殊行业的破产问题。随后,陈律师认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应针对破产重整的筹划问题做进一步的完善,从而充分保障各方利益。殷慧芬副教授从以下两个方面对通用破产案进行了分析:分企业可能会借助于策略性破产损害员工利益;《美国破产法》第363条允许在出售资产时去除其上的各种“负担”,即进行“清洁”出售,值得借鉴。  

闭幕式由韩长印主持。柯立伟首先代表美方代表团对会议所取得的成果表示充分的肯定,对参会嘉宾的交流与分享表示感谢。柯立伟指出,本次活动的举行,是中美法律交流的一个里程碑,对落实G20中美两国元首的会晤成果,推动两国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国学者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甘藏春代表中方代表团向美方代表团表示感谢,指出经过北京站和上海站两天密集的讨论,此次中美法律交流活动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中美双方法律人士对于破产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有了比较系统、清晰的了解,对于破产制度面临的共同难题做了充分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