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明晰治理“路线图”融资平台改革启幕

03.10.2014  10:33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值得关注的是,此前饱受诟病的上万家地方融资平台也将由此拉开改革大幕。

   12万亿地方债,多数脱离监督

  最新审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8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财政部测算,如果将后两类债务按近年来政府实际代偿比例折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有12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超过4万亿元。

  对此,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明确表示,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着主体混乱、渠道多元、成本高昂、风险集聚的趋势和特点。

  “部分地方和单位违规融资、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情况早已屡见不鲜。”上海一家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四千多字意见,对接新预算法

  这份四千多字意见从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如何控制地方举债规模、如何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如何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等多方面做出部署。

  此次国务院全面规范地方债务管理的一大亮点,是跳出了以往出台的有关地方债管理政策法规“更侧重于如何堵后门”的局限性,新规更强调“疏堵结合”。

  如在基本原则中明确——“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这一表述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现了对接,在强调部分“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

  记者对比发现,国务院地方债管理新规在多处实现了与新预算法的对接,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将所有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限定债务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

   分类处置原则,改革融资平台

  在原《预算法》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举债,今后禁止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举债,是否会影响这些领域发展也引发地方关注?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国务院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上述重点领域融资渠道。

  “一方面意见鼓励承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企业积极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并对融资平台在建公益性项目,允许过渡期内继续通过银行贷款等原定融资方式筹资建设。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项目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或者将一般债券资金用到这些领域,增加新的资金来源。”这位负责人说。

  此外,国务院意见也对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后,以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如何保障做出规定,如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对没有收益、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显然,遵循分类处置原则着手地方融资平台改革的方式,已然获得市场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