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内酒驾被查 因新刑法少服2个月拘役
被告人张某被带入法庭。
于本月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合并执行做出了新的规定。昨天是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的第一个工作日,昌平法院依据新刑法对一起缓刑期内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比新刑法实施前的刑期,被告人张某得以少服2个月拘役刑。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首例有期徒刑与拘役刑合并执行案。
案情
男子缓刑期内酒驾被查
现年35岁的男子张某是黑龙江省人,2014年8月5日,他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
今年9月16日晚,尚在缓刑期内的张某与朋友喝酒,在3瓶啤酒下肚后,张某和朋友便结账离开了餐馆。当晚11时左右,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张某载着朋友驾驶着一辆无号牌的奥迪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东关二条麦当劳餐厅门口处,正当张某将车辆开至停车位时,车辆
碰到了过路的男子王某,俩人先是争执,后来又打了起来。
此后,王某报警。民警赶到了现场,发现张某浑身的酒气,于是对张某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10.7毫克。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属于醉酒驾车,警方随即将张某刑事拘留。
此时,张某距离缓刑考验期结束还有一年多的时间,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再一次被刑事拘留。
不知自己因新刑法获益
昨天上午9点,中等个头的张某再一次站到了审判席内。张某对于检方指控的事实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十分后悔。
张某当庭供述,奥迪轿车是他从朋友处借来的,他知道醉酒了不能开车,但认为3瓶啤酒没什么事情,于是铤而走险。张某称,自己平时不怎么喝酒,但是看到朋友很热情,脑子一热,就什么都不顾了。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由于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
犯新罪,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故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并撤销张某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2000元。
听到法官宣读完判决后,站得笔直的张某微微低下了头,思考了一会儿,然后表示“不上诉”。
在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张某表示并不知道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合并执行的新规定,但只是对自己的鲁莽表示悔恨。
释法
旧法服完有期徒刑还得拘役
庭后,该案的主审法官于广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的判项,与其所犯新罪的刑罚合并执行。
于广丹法官介绍,但张某所犯的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只规定了拘役刑,依法只能对
张某判处拘役。对于如何执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合并,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的通常做法是有期徒刑与拘役刑不合并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后,再执行拘役刑。
也就是说,按照老刑法,张某服完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后,还要再次被拘役2个月。
新法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于广丹介绍,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张某被判处的拘役3个月刑罚不需单独执行。她进一步解释说,刑法修正案(九)第69条第2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也就是说,张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依法将不必再另行执行拘役刑罚,拘役将被有期徒刑所吸收。
“这是在刑法修正后,法院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并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审判。”于广丹法官表示,因新的刑法对被告人有利,虽然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法院也可以依照新法对其进行判决。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的执行,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2000元,与前罪被判处有期徒1年3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