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因打车软件"拒载"案一审宣判 乘客败诉

19.09.2014  08:04

  东方网9月19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全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拒载”路边乘客纠纷案在浦东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严某与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被告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判定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顾]

  软件接单后来了路边客

  今年2月28日16时03分至07分,锦江公司驾驶员施某驾驶出租车完成本案纠纷前的最后一次营运。16时46分09秒,驾驶员通过“滴滴打车”手机软件抢单成功,并根据叫单乘客指示,于16时50分许驾车行至徐汇区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并停靠于此。

  见有出租车停靠后,一女子打开车门坐入车内,但很快又从出租车上下来。此时,也在此等候出租车的严某见状后径直走向出租车,并打开车门坐入车内。然而,司机告知严某,其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正在等待客人。说话间,叫单乘客坐上了副驾驶座位,严某也随即下车。17时02分许,叫单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

   [判决关键]

  严某认为,车辆当时处于待运状态,其拉开车门坐入车内,与被告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被告驾驶员必须按照指示将其送往目的地。驾驶员以使用打车软件接单为由拒载,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锦江公司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也就是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然而,经审判,法院认为严某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键点1:乘客接连上车与灯是否开启无必然联系

  据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及《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当乘客登上已开启空车标志灯、处于待运状态的出租车时,出租汽车运营方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得拒绝乘客运送要求。因此,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是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

  为证明空车标志灯处于开启状态,严某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调取2014年2月28日16时10分至16时50分漕宝路、习勤路路口的监控录像,后因当日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阅,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但严某认为,纠纷发生时,先后有2名乘客短时间登上出租车,根据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车辆处于停运状态或空车标志灯关闭,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法院则认为,女子与严某先后上车,与标志灯是否开启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以此推定标志灯开启,难予采信。

  关键点2:被告已告知乘客正在等人

  法院同时认为,锦江公司在严某上车前已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严某上车后,锦江公司驾驶员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因此,被告主观上并没有拒载原告的故意。本案中,严某既未证明纠纷发生时系争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灯,也未在发现已有女子拉开车门坐入车内很快下车,也即该车辆可能处于非正常营运状态的情况下,与驾驶员达成运送意向,故严某和锦江公司之间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律师观点]

  消费者举证难处弱势

  对于昨天法院不予支持的一审宣判,本案原告严某的代理律师谢律师有些失望。

  目前严某是否继续上诉还未决定。谢律师表示,如果遇到类似打车纠纷,消费者应尽快到事发地附近派出所调取监控视频资料,或者让派出所保存视频资料。“像本案这样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但作为普通消费者不可能随身携带录像设备,对于证据的掌握和保存非常困难,相对处在弱势地位。

  作为本案被告的律师,方律师则认为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对于打车软件的使用引发的纠纷,方律师表示:“之前交通执法总队也下发高峰时段禁止使用打车软件的规定,但在管理上还是存在难度。要真正落实该规定,最好的方式是软件服务商在高峰时间内暂停提供服务。

   [法官说法]

  规范使用打车软件,维护市场公平环境

  本案系全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接单未载路边乘客引发的纠纷。

  负责审理此案的浦东法院陆家嘴法庭副庭长尹志君法官认为,打车软件,尤其是加价打车的方式,改变了出租车资源的分配方式,客观上造成软件使用者间的不公平,容易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使路边扬招乘客和软件用户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环境中。

  尹志君建议,严格落实出租车行业使用打车软件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司机的提醒力度,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将打车软件接单系统与空车标识、车辆顶灯系统同步,一旦接单马上改变标识系统颜色和顶灯文字显示内容,推动打车软件规范使用。

  同时,尹志君还指出,出租车具有一定公共属性。

  在推广打车软件的同时,应当考虑扬招乘客,尤其是老年人等不会使用打车软件的群体的利益,严格落实高峰时段严禁使用、推进打车软件与出租车电调平台对接等措施,防止“结构性”打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