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四类隐形劳权,谁动了你的“奶酪”?

04.05.2015  12:12

  职场犹如“迷宫”,每个人都在其中上下求索……

  你有稳定的工作,那么恭喜你拥有“奶酪”。

  请继续往下看。

  你知道你应得的所有“奶酪”,那么又恭喜你。

  请继续往下看。

  你享用到了、享用全了全部“奶酪”,那么再次恭喜你。

  并欢迎你和未得到恭喜的筒子们,一起看看谁动了你们的隐形权益——也许你自己都不知道的那一块“奶酪”。

  1、经济补偿权

  典型代表:合同合法终止经济补偿

  相关权益: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等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报酬权

  典型代表:加班费

  相关权益: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等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劳动保护权

  典型代表:高温季节津贴

  相关权益:低温工作津贴、粉尘补助津贴等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4、休息休假权

  典型代表:带薪年休假

  相关权益:法定工作时间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社长说:筒子们,这些“隐形”的社会经济“奶酪”,你被谁动了吗?

  以高温季节津贴、带薪年休假为代表的“非常见”、“隐形”劳动者社会经济权利,可能因其事小钱少又维权难,极易被“忽视”被“侵犯”。但社长要说,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忽视不得、侵犯不得。劳动者既是利润的创造者,更应是利润的分享者,“互利”与“共赢”才是社会共同的追求。否则,作为职工群众依赖的“娘家人”,咱工会可第一个不同意!

  来源:出品人/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