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出商品“无理由退货”条款将有较大改动

27.09.2014  11:39

  哪些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一直是备受消费者关注的问题。昨天,《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二审。与一审相比,修正案草案中有关“无理由退货”的条款有较大改动。

  在一审稿中,《修正案(草案)》明确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等商品不适用于网购的7天无理由退货范畴。考虑到商品的种类繁多,难以在法规中穷尽。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经营者在提请消费者确认的过程中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利益,此次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列举,修改为:“除前款所列以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经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此外,此版修正案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商品完好”的定义,将“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不污不损且不影响再次销售”修改为“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增加“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