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对"新农合"设商业大病保险 患大病重病后医疗费用有补偿

26.12.2014  05:41

  东方网12月26日消息:记者昨天获悉,为了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上海市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大病保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对以下四类疾病予以保障: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根据《实施意见》,罹患上述四类疾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经新农合基本医疗基金补偿后,参合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本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基金补偿50%,并且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市卫生计生委表示,保障对象是当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含门诊大病)基本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同时,新农合商业大病保险严格执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急诊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