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响应国务院方针 续贷成小微企业融资突破口

28.07.2014  12:12


 

  “贷款还不上,‘倒贷’来帮忙”,这是网络上不少过桥资金的推销广告。虽然过桥资金成本较高,但是对于资金需求频繁的小微企业来说,通过银行续贷难,只能借助于“倒贷”,这也导致了借新还旧的恶性循环。对此,银监会“出招”允许商业银行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办理续贷。

  银行可给符合条件小微续贷

  昨日,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为小微企业提供的贷款期限、产品以及服务模式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所谓的条件,除了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外,还要求企业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同时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对于监管层的考量,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直言,流动资金贷款是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工具。但在银行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还存在期限设定不合理、业务品种较单一、服务模式不够灵活等问题,影响小微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有时甚至导致小微企业需要通过外部高息融资来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这不仅增加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也不利于银行了解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掌握贷款真实质量情况,加大了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

  “倒贷”=借新还旧

  倒贷问题长期存在,记者在网上输入“倒贷”二字,出现不少咨询的帖子,询问通过什么公司可以做“倒贷”,也有相应的回应者给出回答。

  “倒贷”其实就是借新还旧,即用户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时,通过倒腾银行贷款,在银行办理“借新债还旧债”的业务。一般来说,借款人通过民间资本(或担保公司)和两家银行的共同“配合”,才能保证倒贷的成功率。

  一位担保公司相关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道,倒贷主要是“担保公司+A、B银行”的模式,首先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然后用担保公司提供的资金偿还A银行的贷款,结清贷款后再向B银行申请资金,获得第二笔贷款,然后用第二笔贷款偿还担保公司的借款。这样一来,企业不仅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并陷入恶性循环,商业银行也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商业银行一般要求小微企业必须把旧债还完才能借新债,但小微企业资金需求与其他类型企业的需求周期有所不同,所以会影响企业的融资需求和成本。虽然部分银行现在也开始创新贷款服务模式,推出循环贷款等,但是一般还是更多地提供给大型企业,小微企业在资金紧张时还需要通过昂贵的过桥资金渡过难关。

  而银监会所指的续贷, 主要是要求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等因素,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开发的产品,从原来先还后贷,变为对正常经营企业可以续贷,且不进行风险降级。

  防止利用续贷改变贷款用途

  郭田勇补充道,《通知》的发布能更大限度地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续贷业务,毕竟从银行获取资金的成本还是要低于从民间,而且资金来源也更加安全。

  但是也有不少市场人士担心,小微企业资质相对较弱,如此一来会否增加银行的不良贷款风险。记者注意到,针对续贷业务,《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做好贷款全流程管理,在信贷系统内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加大贷后管理力度,做好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财务及资金流向状况,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等。

  同时,前述银监会负责人补充道,银行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也提醒商业银行,要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