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得到员工同意节假日不能强行要求加班

26.08.2015  10:55

  9月3日临近,企业员工有的愿意加班,有的却嫌两倍薪酬不合理或家中有事不愿加班。昨天,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认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员工不愿意,9月3日可以不加班。

  小章在普陀区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得知9月3日那天可以休假后,他很高兴。“由于要赶在9月1日前完成那批订单,大热天几乎没休息过,这下可以连续休息3天了。”但没等他高兴起来,老板又吩咐小章:“9月3日还要加个班,原来那批活有部分要返工。”小章想,如果9月3日那天加班,“一工拿三工”也就算了,现在据说不加班的员工原本的工钱照拿,他加班拿双薪(包括9月3日那天的工资),也就比不上班的多拿了一份。因此,他不打算加班。那么,9月3日那天不加班到底可不可以?

  谈育明告诉记者,《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言下之意,单位没有得到员工同意,不能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即员工不同意,9月3日可以不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