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拓展时不幸去世 拓展公司承担20%责任

07.09.2016  07:35

  组织员工进行素质拓展活动,在企业中间非常流行。但上海某企业通过一家拓展培训公司组织员工深入浙江桐庐景区的一原始山洞进行探险时,李某不幸去世。其父母将拓展公司和企业法人陈某告上了法庭。闵行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承担20%的责任。

  2015年5月29日,上海某企业通过APS素质拓展公司开展“上山 徒步穿越探原始山洞”活动,并为员工们办理了意外保险。当天14时左右,团队成员到达探险山洞洞口,做准备活动。教练则向参与的团队成员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及必须戴好安全帽,并对洞内情况做简单描述,要求团员相互协作,且洞内无信号,故团员被要求不要携带手机。

  活动过程中,李某曾向教练刘某某表示可能有低血糖情况,需要休息,短暂休息后,便继续前行,但李某随后昏迷并倒地不起。刘某某便呼喊同行团员田某、张某某,三人进行现场抢救,因李某处于昏迷状态且无法移动,教练石某只好出洞与基地及当地的消防、120、110等部门联系救援,期间几位教练轮流对李某进行抢救,直至5月30日凌晨2点左右,李某才由消防队员抬出山洞,被送往桐庐县中医院抢救,随后李某不幸去世。

  6月1日,桐庐县中医院出具居民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

  随后,李某的父母便将素质拓展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原始山洞探险活动本身就存在巨大危险性,洞内情况复杂,穿越困难且体力消耗大,不仅李某昏迷后不幸死亡,两名教练也在山洞中昏迷,可见活动之危险性即便原告聘用的专业人员亦不能避免。拓展公司也从未告知参加的团员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性,对发生危险状况后的处置也无任何预案与准备,因此要求法院要求判令素质拓展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计123万余元。

  素质拓展公司则表示,他们多次告知拓展活动的危险事项以及不能参加的人员范围,并在李某昏倒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援助,已经尽到了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实施方,素质拓展公司依法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实际参与拓展活动的人员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公司未有周全的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故,未配备任何救生设备或足够的通信设备,以确保及时施救或求助,对此应该认定素质拓展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由于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