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向学生贩毒、利用孕妇贩毒从重处罚

08.04.2016  13:19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对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及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中“情节严重”,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马岩透露,目前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大约有234万,但实际情况远远大于这个数字。

   利用怀孕妇女贩毒从重处罚

  日前,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湾刑侦中队成功打掉一个10人吸贩毒团伙“毒友圈”。值得深思的是,被抓的10个嫌疑人当中,竟然有5个是未成年人。

  《解释》对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刑法中“情节严重”,从重处罚。另外,《解释》在多个条款中均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从严处罚的规定。一是将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更高幅度的法定刑。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都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升格适用法定刑。

  马岩表示,随着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实践中出现较多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所以《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造毒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信息,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另外,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解释》还规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容留近亲属吸毒或不作犯罪处理

  回应明星涉毒,应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誉

  针对近年来明星等公众人物涉毒问题,马岩表示,这个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马岩认为,作为公众人员,包括影视明星,应遵纪守法,去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名誉,成为公众人物背后有很多的艰辛,要珍惜。吸食毒品,走向了犯罪的境地,既损害了自身的形象,又给社会带来不良示范,实属不该。

  “近几年对于一些相关事件的当事人、责任人,构成犯罪的,法院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这些事件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了当前我们的毒品市场在不断地膨胀,印证了毒品滥用的形势十分严峻的事实。”马岩说。

  据介绍,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下更大的力度来参与禁毒工作的综合治理。

  据《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