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2015年考核合格的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名单的通知

09.03.2015  17:38

各有关机动车安检机构: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经对本市机动车安检机构提出申请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决定对考核合格的相关岗位人员颁发上海市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技术人员证。现将颁证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检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习和纪律教育制度,加强对检验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职业操守和法制意识教育,进一步提高其质量观念和责任意识,提升其职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增强其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合法合理地使用经我局考核合格的,且与所从事的检验、设备维护检查岗位相适应的检验人员。

  2.各机动车安检机构要确保所有参与检验的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依法在考核合格的岗位范围内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督促并检查检验技术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确保出具真实、科学、可靠、准确的检验数据。

  3.各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须进一步学习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机动车安检业务即理论,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检验人员须进一步学习并掌握机动车与安全性能相关的构造及和有关知识,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检验工艺流程等知识。

  4.各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检验技术人员如有变更,须及时将变更信息报送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有关检验技术人员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须及时向我局认证监督管理处申请注销其检验技术人员资质。

      附件:《上海市机动车安检机构获证检验技术人员名单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