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核要兼顾技术和民主标准

26.02.2015  13:27

在建立司法考核体系的过程中,既要避免出现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同时又要避免就事论事

  □辛声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要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准逮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这是我国司法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过去制定上述考核标准都有明确的针对性。一些地方存在长期积压案件、刑事发案率居高不下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专项行动之外,还对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指标进行细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考核标准。现在看来,在特定的历史时期,这样做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同时又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陆续得到纠正的错案提醒司法机关,在追求办案效率的同时,必须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在追求司法效率的过程中忽视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在提高办案效率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提高办案效率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之所以取消上述考核指标,目的就是要从根本上尊重司法规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片面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视司法公平正义。

  在建立司法考核体系的过程中,既要避免出现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又要避免就事论事,把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归咎于中国国情,而没有看到司法的核心价值,没有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考核体系的建立需要兼顾技术标准和民主标准,必须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司法考核体系。具体而言:

  首先,对于每一个案件必须按照公开原则加以处理。政法机关在考核司法机关办案质量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暗箱操作,自己给自己作出评判,而应该按照司法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可以公开的裁判文书通过互联网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充分说明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建立司法考核的技术标准不是闭门造车,不是根据司法机关自己罗列的标准,对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评估,而是将所有能够公开的案件公布出来,接受社会各界的检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在个别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权钱交易、枉法裁判的现象。司法公开应该成为司法考核体系的基本原则,也应该成为司法考核体系的重要标准。

  此外,司法考核必须坚持民主标准。所谓民主标准不是“广场审判”,也不是多数人说了算,而是在社会复杂环境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作出整体评判。部分地方的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呈多发态势,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考察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不能仅仅从刑事立案、结案率的角度作出判断,而应该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依照法定的程序作出判断。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投票表决,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考核的具体体现,它反映出在特定时期公众对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满意程度,也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和地位。这样的判断标准有助于从宏观上考察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有助于充分了解公众的情绪,有助于充分了解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的沟通状况。只强调个别案件考核标准,忽视整体环境的考核标准;只强调“有案必破”,而没有考虑案件发生发展的社会环境,那么,在建立司法考核体系的时候就会顾此失彼、以偏概全。

  总而言之,司法考核体系必须坚持技术标准与民主标准并重,充分贯彻落实公开原则,不断接受公众的检验。希望法律研究者专门研究司法考核体系问题,逐步探索一套适合中国司法改革的考核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推进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充分回应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