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变更药品注册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20.11.2017  20:23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药品注册收费执收主体的函》(沪食药监财函〔2017〕2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你局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能调整情况,为保障本市国内药品注册审批及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将药品注册收费(即:国产药品注册费)的执收主体变更为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

  二.请你局接函后即通知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登记和票据领购手续,并组织原执收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及时做好收费项目注销以及票据缴销工作。

  三、本市药品注册收费的其他管理事项,仍按照《关于本市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16〕13号)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