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变更本市“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名称的复函

30.10.2018  02:33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变更考试收费项目名称的申请函》(沪人社财〔2018〕296号)收悉。根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项目名称变更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的复函》(财税〔2018〕87号) 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本市“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项目名称变更为“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费”。   二、请你局接函后即通知相关执收单位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变更和票据购销手续。   三、上述考试费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缴管理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