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9.03.2017  14:47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市电力公司、城投水务集团、浦东威立雅自来水公司,各区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有关政府性基金取消和调整之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必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

  二、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簿》的项目注销手续,并按规定清理销毁相关财政票据。同时,及时做好相关基金项目的收入清算工作,对以往欠缴、未缴的基金收入及时缴入国库。

  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有关政府性基金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实施。

  四、本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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