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办法发布 “沪港通”规则齐备允许融资融券

27.09.2014  11:38

  《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26日正式发布,允许融资融券成为最大亮点。《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指引》等配套规则同时发布,意味着“沪港通”规则已经齐备。

  上交所方面同时表示,“沪港通”开通时间仍有待确定。

  据了解,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26日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的总原则是一方面充分考虑“沪港通”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尊重市场和投资者权利,为正常合理的市场行为预留空间;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控制风险跨境传递,强化跨境监管,确保“沪港通”试点平稳安全运行。

  允许融资融券成为《试点办法》终稿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同时,《试点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港股通禁止融资融券的规定,明确港股通融资融券相关事宜“另行规定”。这也为港股通融资融券业务打开了空间。

  针对前期各方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试点办法》作出积极响应,新增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为防止风险的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在增加配股相关规定的同时,《试点办法》还从有利于满足投资者多样性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在交易方式、订单类型与申报内容等方面预留了优化空间。

  另据了解,证监会26日就券商基金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盘活存量资产,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同时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