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独霸房产怎么办 上海发布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

03.04.2019  14:51

  小沈的父母离婚了,但谁也不愿独自抚养患有疾病的她。在这场父母的离婚纠纷案中,小沈不是诉讼当事人,难以在庭审中表达诉求,加之其患有疾病,更加无法为自己发声。

   十大维权案例发布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

  在此类未成年人不作为当事人,但审理结果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案件中,普陀法院在全国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区妇儿工委办干部或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直接参与。最后,小沈的权益代表人全程参与调解与庭审,并提出了为儿童设立专项保障金的建议。在各方努力下,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涉案儿童权益得到保障。

  今天下午,上海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暨2018年度妇女儿童维权优秀案例发布会举行。2018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涉及女职工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等领域,小沈的维权案例就在其中。

  为了更好给妇女儿童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综合维权服务平台,上海市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今天下午揭牌。据悉,中心设有两个咨询窗口,心理咨询室,人民调解室和12338热线接听室,具备信访接待、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热线服务等六大职能。

      健全工作机制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再升级

  此外,会议还发布了市妇联与市高院,市妇联与市检察院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这不仅是司法系统的一项工作创新,也是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一种机制创新。

  比如,《意见》明确了反家暴机制中法院与妇联的职责分工。在第4条“反家暴机制”指出,各级妇联在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及时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帮助,并对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当事人如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妇联收到求助后,可代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反家暴机制中,人民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涉及人身权益诉讼,应开通“绿色通道”,迅捷、快速审理案件。对于妇联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妇联组织。

  同时,人民法院和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下面是记者节选的一些典型案例,看看上海在探索维护妇女儿童各类权益方面的新方法和新手段。

   案例1:高某遗弃儿童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案

  ——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诉高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被告人高某于2014年2月生育一女“朵朵”,当日女婴因患病被转至上海市儿童医院救治。同年3月朵朵病愈,院方通过被告人高某留下的手机号和住址均联系不到高某,致使朵朵长期滞留在医院。2015年2月,公安人员找到高某后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但高某仍拒绝接回朵朵抚养。

  2017年3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电话传唤高某接受调查,高某即自行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仍拒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故意将孩子遗弃在医院和看护中心长达三年之久。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后仍不知悔悟,故以高某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被监护人朵朵监护人的资格;2.请求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朵朵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朵朵的监护人。

   案例2:曲某某猥亵儿童案

  ——严惩网络猥亵儿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2016年7月起,被告人曲某某,男,1976年8月生,冒充童星审核小组的女性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软件获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后,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胁迫多名女童在视频中实施自我猥亵行为,以供其观看。

  曲某某案的被害人多数未满12周岁,最小的只有10周岁,其中多名被害人被诱骗两次。被迫实施的自我猥亵行为对女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曲某某采取广撒网、随机在网上寻找目标儿童,导致被害者人数众多,仅在案的就有11名女童,且潜在被害者众多。

  2018年3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曲某某提起公诉,指控曲某某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且应认定为刑法第237条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以从严从重打击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

   案例3:离婚子女与其父不动产纠纷案

  ——父亲独霸房产,调解挽回被房子“割裂”的亲情

  1996年,张某某与孟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6岁)抚养权归女方,待其满18周岁与父亲张某某共同共有长兴镇宅基地房屋所有权。

  2011年,张某某再婚,该宅基地房屋动迁,分得三套动迁安置房,除保留自住房屋一套,于同年将剩余卖出,所得款项购置其他房产。2018年,其女儿18周岁,提出以货币形式要回房屋的一半份额。张某某拒绝,双方争执未果,女方遂找人围堵并威胁张某某。对方报警,警方联系长兴镇妇联要求联调。

  调解人员分别上门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告知张某某签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按约定返还房产份额。劝慰孟某某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孩子正当权利,做个文明维权人。

  最后经调解人员的讲情、明理、释法,双方达成支付80万元房款的共识。双方自愿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房款于一个月内付清。

来源:东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