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网]“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图]

12.07.2016  15:09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现场(上海交通大学供图)  

与会专家发言(上海交通大学供图)  

中国社会科学网上海讯   7月9日,由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律、经济与社会中心主办的“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来自国内外反垄断与知识产权方面4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交流研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凯原法学院常务副院长、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俄罗斯斯科尔科沃基金会法律政策与社会发展部部长、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院长Alexey Ivanov致辞。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剑主持开幕式。  

实现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王先林表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都是基本的公共政策,两者的关系非常复杂,涉及到维护竞争与激励创新之间的平衡,需要正确处理,以便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两者在基本功能和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具体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甚至可能形成某种冲突。近年来,国内外一系列的纠纷及其处理结果备受关注,为了与来自国内外的专家进行广泛的交流,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设立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旨在建设跨学科、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立足上海辐射全国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平台。中心成立至今,已经承担了多项国家级、省级课题的研究工作,设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竞争法重点研究基地,并与荷兰威科出版社共同推出“中国反垄断案例全英文数据库”,积极推进协调创新,近期入选了上海高校智库内涵建设计划。  

Alexey Ivanov表示,上海是整个全球的发展中心,无论是知识产权还是反垄断都是世界性重要议题,本次会议在上海交通大学召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随着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一起探讨类似的问题将意义重大。虽然,各国反垄断法在制度框架和具体规则上存在差异,但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是一个世界性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只有更好的研究才能够获得更好的成果和解决方案。今天,有来自世界各国的执法官员、专家学者与会,相信本次的会议可以让大家找到合作的契机,通过学术上的交流推动法律上的合作,进而促进各个国家与地区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合作。  

以中国视角探索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

近年来,中国法院和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由此产生了一系列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垄断案件。因此,有必要对既有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实践进行梳理和归纳,描绘出中国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全景式概况,提炼出中国视角下解决这一世界性难题的思路和办法。  

商务部反垄断局副局长韩春霖表示,根据既有的案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标准必要专利与非标准必要专利都可能引发竞争问题,在进行审查时需要考虑所涉专利是否构成市场进入障碍;二是有必要附加限制性条件应对集中后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三是在竞争评估过程中要考虑到被许可人对许可人的抗衡能力。对于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消除集中后潜在的反竞争问题,他认为,应当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尽可能采取行为性救济措施而非强制性剥离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一级高级法官孔祥俊认为,中国存在两套标准——纳入国际标准组织的标准与中国国内标准。与之对应,涉标准必要专利的民事诉讼包括涉及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问题与专利侵权问题。就涉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问题而言,华为诉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其中影响最大的案件,法院就标准必要专利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的分析等所作的判决具有开创意义,但是许多问题仍值得继续探讨和研究。在涉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侵权诉讼方面,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颁布的《专利法》司法解释二对该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诸如如何适用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等问题仍需要深入研讨。  

创新法的形成: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是否统一

促进创新是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共同目标。竞争法通过禁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为创新提供有利的市场条件。知识产权法赋予发明创造者法定垄断权以激励创新。那么,可否认为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统一的,创新法由此形成?这是一个需要理论和实务界深入思考并予以回答的深层次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谈到,虽然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终极目标上都能够促进竞争和创新,但是两者在阶段性目标以及表现方式上是存在差异的,因此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是不是统一的很难一概而论。以反垄断法和专利法为例,这两部法律都具有促进竞争和创新的共同目标,但是在这一目标的实现方式上却存在一定的差别。两部法律的边界在于《反垄断法》第55条,但是该条款应当如何适用仍存在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需注意的是,滥用知识产权并不当然违反反垄断法,更不当然等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分析和认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行为时,需要着重把握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分析的特殊性,对不同的法律概念以及相关问题作适当的区别对待。  

俄罗斯斯科尔科沃基金会法律政策与社会发展部部长、俄罗斯高等经济大学斯科尔科沃法律与发展研究院院长Alexey Ivanov介绍,人们通常理解的竞争是指狭义上的竞争,即经济活动中以价格竞争作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竞争,但是这种竞争并不是竞争的唯一形态,还存在另外一种竞争形态,即社会主义化的竞争模式。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放弃了许多前苏联时期所制定的计划经济政策,制定了包括竞争法、私有化法在内的一系列市场经济法律规则,旨在鼓励市场竞争与推动经济发展。但是整体而言,俄罗斯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保护水平远远不够。虽然俄罗斯目前有许多技术对外出口,但是当前的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仍处于缓慢的发展阶段。因此,俄罗斯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以激励技术创新。  

创新空间与竞争法:聚焦信息产业

信息产业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竞争法与知识产权的交错在该领域表现得非常明显,由此也产生了技术联营、标准制定、交叉许可协议等特殊问题,通过对这些具体问题的研讨,有助于深化我们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谈及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法律分析框架,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认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法律分析必须以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基点和要点,知识产权反垄断的规制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以知识产权滥用或者不当处理为前提。知识产权滥用可以分为实体性滥用与程序性滥用,实体性滥用包括拒绝许可、专利搭售、不争执条款等,程序性滥用包括滥用禁令、滥用侵权警告函、虚假诉讼等。他指出,知识产权滥用在本质上是知识产权权利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而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则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在性质上,知识产权滥用可能涉及民事违法、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3类行为。与之对应,知识产权滥用主体可能承担民事、行政以及刑事3种法律责任。  

通过介绍欧盟竞争法中的标准必要专利,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教授Bj?rn Lundqvist指出,通信行业的标准必要专利战争正在全球范围内如火如荼地进行,专利权人已经将持有的专利作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工具,这是知识产权制度创设者在立法时未曾想到的。过去几年,专利权人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数量正在大幅度地增长,美国法院通过e-bay案、微软诉摩托罗拉案等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提供了解决标准必要专利滥用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办法。不同于美国,欧盟在共同体市场内存在统一的反垄断机构以及法院,通过对摩托罗拉标准必要专利垄断案、华为诉中兴案的处理,欧洲范围内已经就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规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规则。实践中,如果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会对市场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竞争法就应当对其进行规制。  

特定部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交叉的分析方法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结合知识产权特征对一般的反垄断法分析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尤其是制药、数字平台、生物技术等高科技领域更是如此。因此,与会学者认为,有必要对特定部门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交叉的分析方法进行探讨。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许光耀认为,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并没有给反垄断规则的适用带来根本性的挑战,只是需要在现行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内融入知识产权因素。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在促进竞争、推动创新上具有一致性。在对具体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分析时,应以这一关系为基本评价标准,即究竟是竞争向知识产权让步,还是限制知识产权以维护竞争,取决于个案中何者更有利于创新。就知识产权许可中的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而言,相关市场的界定可能涉及相关技术市场和相关创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竞争者扩大产出的能力、知识产权是否构成市场壁垒等特殊因素。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的垄断协议问题的规制方面,需要对协议参与各方之间的竞争关系作出判定,着重考察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各种限制的横向和纵向效果。  

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川岛富士雄谈到,中日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定大体上相同,只是存在一些细微差别。日本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了必要设施原则,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案件中也有适用该理论的先例。但是,单方拒绝许可是否适用豁免规定仍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虽然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对高通公司展开了反垄断调查,但是相比于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高通垄断案中查处的垄断行为,其并没有关注和调查备受争议的收取标准必要专利高价许可费行为,原因在于日本反垄断法体系内缺乏关于过高定价的规定。总体而言,中日两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则存在许多的相似之处,尤其是都非常关注具体行为是否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创新动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对自己仍然是技术输入国的主观感知。但是,两国之间就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应当干预许可费率水平存在较大的分歧。  

研讨会最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助理、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侯利阳,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法律、经济与社会中心主任,全球竞争法律与公共政策论坛主席 Ioannis Lianos,分别代表主办方致辞,表达了加强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愿望。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6.07.11  

原文: “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在上海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