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展参观条例引质疑 主办方向参观者道歉

16.12.2015  10:42

  这几天,2015年中国(上海)国际黄金珠宝玉石展览会,在上海展览中心热火朝天举办。展会主办单位印发了一份《参观人士条例》,其中有这么一条“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搜查任何参观人士的随身携带物”,顿时引来不少参观者的非议。“主办单位又不是执法部门,凭什么随时搜查我们的随身携带物?即使是执法部门搜查,也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也不能‘随时搜查’啊!”昨天,读者胡先生向本报反映。

   参观者感觉受到侮辱

  胡先生称,当时自己进入上海展览中心参加中国(上海)国际黄金珠宝玉石展览会,被主办方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填写完个人信息后,就收到这么一份《参观人士条例》。

  记者看到这份《参观人士条例》,上面的条例都用中英文写着,确实有一条“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搜查任何参观人士的随身携带物”。胡先生说,首先,主办单位又不是执法机关,有何权力来随时搜查?其次,这一条公开写着的条例,令他和其他的一些参观者感觉受到了人格侮辱。“我也参加过不少‘高大上’展会,但这样的《参观条例》,还是头一回见!”胡先生很郁闷。部分参观者看到这份条例里的这句话,索性气呼呼扭头就离开展会。

  据了解,此次上海国际黄金珠宝玉石展览会主办单位是亚洲博闻有限公司,目前已举办数届,主要展出黄金、铂金、白银、珍珠、钻石、玉石、翡翠等。此次展览时间是12月11日至12月14日。

   侵害人身自由已违法

  记者就此致电新华律师事务所,连晏杰律师表示,我国《宪法》严格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搜身从某种程序而言,即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无端怀疑他人有偷盗行为,是对他人人格的一种贬低和毁损,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权和人格独立权。依据法律原则,非依法定程序、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不得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从民事权利角度来看,搜身同样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这份《参观人士条例》中‘主办单位有权随时搜查任何参观人士的随身携带物’这部分,因为已违法,所以这部分声明是无效的。”连晏杰律师表示。

   主办方向参观者道歉

  记者就此致电主办单位,工作人员解释,他们印发的《参观人士条例》里确实有这么一条,作为主办方,他们只对有嫌疑的参观者并在确实有证据的前提下才会搜查,并不是对每一位参观者随时搜查携带物。“条例里这么写,可能引起了部分参观者的误会,我们对此致歉。”主办单位表示。

  参观者表示,小小的一份《参观人士条例》,其实也折射出了主办方对法律的敬畏与否,对参观者的尊重与否。希望今后的上海国际黄金珠宝玉石展览会对法律和参观者多一份敬重,这也是主办方自身素质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