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张翔教授来凯原法学院讲座 反思中国宪法学研究[图]
12.11.2014 17:01
本文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张翔对宪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展开了思考。他表示,本次讲座的主标题来自于他今年年初写的一篇关于耶林内克的《主观公法权利体系》的书评,如今再来读这本书,会发现里面的很多内容都与当下宪法学研究的问题息息相关。耶林内克在本书中试图对自然法和实证法做一个调和,他采取的策略是既要寻找自然法渊源,又不能刺激德国学术界,因此他的观点体现了极强的调和性。德国在历史上经历了长时间的分裂,在这种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德意志帝国将国家主权放在极高的位置,如果要承认个人以国家为义务主体的主观权利,就有悖于德意志的传统。耶林内克指出,不将国家拟制为人格人,不赋予公民针对国家的权利,最终国家的主权也会受到损害。耶林内克在论证了国家也是有意志的基础上将国家拟制为人格人,从而承认了个人的主观公法权利,而国家则是承担义务的主体。
张翔又将视角投向了方法论。他引用耶林内克的观点指出,宪法学研究应当从法学的角度思考国家,因为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方位地理解国家,真正可能导致混乱的是用一个学科的研究方式来作为另一个完全不同的学科的研究基础。不同学科的研究解决的是不同方面的问题,如果将各种方法杂糅起来,就什么问题也解决不了。法律人思考国家的方向,是将国家作为一个主体去思考其权利和义务。同时,这并不是反对用其他学科的角度来思考国家,因为没有一个学科的研究不以其他学科的知识为前提。法学应当被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的知识所充实,但绝不能被取代,这就好比中国人说的博观而约取,一方面主张学科视野的开放,另一方面又反对杂糅主义,这体现了耶林内克的研究所一贯秉持的调和主义。 张翔还介绍了当前中国宪法学研究的几种不同宪法观。当前的宪法观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证法意义上的宪法,另一种是政治活动的规则、事实状态的宪法,他在对比了几种宪法观的基础上指出,法教义学才是宪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它可以被批判,但不可能被否定,很多价值观上根本对立的东西,可以通过法解释学找到调和,而这种调和就是我们试图重建的一种共识。 叶必丰在总结中指出,法释义学很重要,有其阶段性、序列性和总体性的特点。站在我国当前的问题上看,法释义学是很紧迫的工作,宪法学研究无论是采取立法论还是解释论,首先还是要把法律规范搞清楚,这是第一位的,当然这也并不是排斥性的。 郭延军、蒋红珍和几位同学就法学与其他的学科的关系、当前历史阶段的任务和宪法学研究核心之间的联系等问题和张翔展开了交流。
本文来源: 上海交通大学
12.11.2014 17:01